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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供配电系统
14.2.1 生产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4.2.2供电电源的总供电量应满足全厂最大用电量需要,厂外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也可采用20kV及以上。
14.2.2供电电源的总供电量应满足全厂最大用电量需要,厂外供电电源的电压等级宜采用10kV,也可采用20kV及以上。
14.2.3 在低压电网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14.2.4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电压等级应采用交流220V/380V,且低压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三级;
2 车间变配电站变压器总容量、单台容量及台数应根据经济负荷及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
3 车间变配电站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应与生产规模匹配,平行的生产线宜由不同母线或线路配电,同一生产线上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或线路配电;
4 低压配电系统宜在变配电所内设置无功功率集中补偿,并宜采取谐波治理措施;
5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电;车间单相负荷配电时宜使三相负荷分配平衡。
14.2.5 室内配电线路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腐蚀和特别潮湿场所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室外宜采取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条文说明
14.2.1 本条规定是综合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的因素,将岩棉工厂生产用电负荷等级定为三级。
14.2.2 总供电量包括岩棉生产及辅助设施等负荷用电。供电电源选择要根据用电容量、远景规划及经济比较后选择,推荐采用1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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