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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要求。
16.1.2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量应控制在总量指标允许范围内。
16.1.3 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综合治理和回收利用。
条文说明
1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现行国家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治理后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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