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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消防用水


11.4.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1.4.2 厂区及生活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计算。
11.4.3 建筑物室外宜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11.4.4 建筑物室内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得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11.4.5 厂区的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4.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岩棉工厂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104)m2,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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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工厂设计标准 GB/T5137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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