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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防机械伤害


17.4.1 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的有关规定。
17.4.2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
17.4.3 原料提升装置应设置事故断电拉绳开关,宜设置跑偏、过载、打滑、失速等报警保护装置。
17.4.4 厂房内通道宽度应按人行、配件的搬运及车辆运行等要求确定。单人行走,在固定设备或有封闭罩的运行设备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7m;在运转机械旁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7.4.5 机械设备检修时,应采取防止机械设备启动的安保措施。
17.4.6 熔制车间的熔制工段和成纤工段应设有防止被玻璃熔体烫伤的防护设施。
17.4.7 纵切装置、横切装置、碎边装置周围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
条文说明
16.4.2 噪声控制首先要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设备;超过许可标准时,根据噪声性质,采取消声、建筑隔断、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噪声控制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即昼间70B,夜间5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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