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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性能


4.2.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
4.2.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3 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有关规定。
4.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进行隔声设计,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应采用柔性连接或间接连接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4.2.5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的有关规定。
4.2.6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并应按本标准第5.2.1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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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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