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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7.4.1 设备与管线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设备及管线参数,并应对结构构件预埋套管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进行复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7.4.2 设备与管线需要与钢结构构件连接时,宜采用预留埋件的连接方式。当采用其他连接方法时,不得影响钢结构构件的完整性与结构的安全性。
7.4.3 应按管道的定位、标高等绘制预留套管图,在工厂完成套管预留及质量验收。
7.4.4 在有防腐防火保护层的钢结构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宜采用非焊接方式固定;采用焊接时应对被损坏的防腐防火保护层进行修补。
7.4.5 管道波纹补偿器、法兰及焊接接口不应设置在钢梁或钢柱的预留孔中。
7.4.6 设备与管线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7.4.7 在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时应设置管道支(托)架,并与结构可靠连接。
7.4.8 室内供暖管道敷设在墙板或地面架空层内时,阀门部位应设检修口。
7.4.9 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不小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
7.4.10 防雷引下线、防侧击雷等电位联结施工应与钢构件安装做好施工配合。
7.4.11 设备与管线施工应做好成品保护。
条文说明
7.4.1 在结构构件加工制作阶段,应将各专业、各工种所需的预留孔洞、预埋件等设置完成,避免在施工现场进行剔凿、切割,伤及构件,影响质量及观感。
7.4.4 施工时应考虑工序穿插协调,在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施工前应进行连接支(吊)架焊接固定。如不具备此条件,因安装支(吊)架而损坏的防护涂层应及时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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