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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外围护系统验收


8.3.1 外围护系统质量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或竣工图、性能试验报告、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外围护部品和配套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3 施工安装记录。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文件、工作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8.3.2 外围护系统应在验收前完成下列性能的试验和测试:
    1 抗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耐撞击性能、耐火极限等实验室检测。
    2 连接件材性、锚栓拉拔强度等检测。
8.3.3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下列现场试验和测试:
    1 饰面砖(板)的粘结强度测试。
    2 墙板接缝及外门窗安装部位的现场淋水试验。
    3 现场隔声测试。
    4 现场传热系数测试。
8.3.4 外围护部品应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 预埋件。
    2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 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构造节点。
    4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5 防雷装置。
    6 防火构造。
8.3.5 外围护系统的分部分项划分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围护部品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每个检验批每100㎡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3 对于异型、多专业综合或有特殊要求的外围护部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未作出规定时,检验批的划分可根据外围护部品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外围护部品的工程规模,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8.3.6 当外围护部品与主体结构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时,连接部位验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执行。
8.3.7 外围护系统的保温和隔热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执行。
8.3.8 外围护系统的门窗工程、涂饰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执行。
8.3.9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的规定执行。
8.3.10 木骨架组合外墙系统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50361的规定执行。
8.3.11 幕墙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的规定执行。
8.3.1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3.2 进行连接件材性试验时,应现场取样后送实验室检测则;锚栓拉拔强度应进行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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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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