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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应有固定的生产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设备,应有专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和产业工人,并应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及安全、质量、环境管理体系。
6.1.2 建筑部品部件应在工厂生产,生产过程及管理宜应用信息管理技术,生产工序宜形成流水作业。
6.1.3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或构件宜进行工艺性试验。
6.1.4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前,应有经批准的构件深化设计图或产品设计图,设计深度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技术要求。
6.1.5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首批(件)产品加工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产品经检验合格形成检验记录,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2 首批(件)产品检验合格后,应对产品生产加工工序,特别是重要工序控制进行巡回检验。
3 产品生产加工完成后,应由专业检验人员根据图纸资料、施工单等对生产产品按批次进行检查,做好产品检验记录。并应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记录,同时应增加抽样检测样本数量或频次。
4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图样及工艺技术要求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等进行出厂检验,做好各项检查记录,签署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入库,无合格证产品不得入库。
6.1.6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2 各工序应按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应进行质量验收。
6.1.7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建筑部品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执行产品标准的说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6.1.8 建筑部品部件的运输方式应根据部品部件特点、工程要求等确定。建筑部品或构件出厂时,应有部品或构件重量、重心位置、吊点位置、能否倒置等标志。
6.1.9 生产单位宜建立质量可追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编码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
6.1.1 本条规定了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基本要求。从企业有固定的车间、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的产业操作工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要求企业建立产品标准或产品标准图集等技术标准体系,也规定了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
6.1.2 本条从标准化设计和机械化生产的角度,提出对建筑部品部件实行生产线作业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以保证产品加工质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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