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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竣工验收


8.6.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8.6.2 竣工验收的步骤可按验前准备、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三个环节进行。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8.6.3 施工单位应在交付使用前与建设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并提供使用、保养、维护说明书。
8.6.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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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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