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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结构系统使用维护


9.2.1《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体系、承重结构位置、使用荷载、装修荷载、使用要求、检查与维护等。
9.2.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建筑使用说明书》,在《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中建立对主体结构的检查与维护制度,明确检查时间与部位。检查与维护的重点应包括主体结构损伤、建筑渗水、钢结构锈蚀、钢结构防火保护损坏等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内容。
9.2.3 业主或使用者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9.2.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室内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不应损伤主体结构。
9.2.5 建筑的二次装修、改造和使用中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
    1 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楼面装修或使用荷载。
    2 改变或损坏钢结构防火、防腐蚀的相关保护及构造措施。
    3 改变或损坏建筑节能保温、外墙及屋面防水相关的构造措施。
9.2.6 二次装修、改造中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层的,应按现行相关防水标准制定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条文说明
9.2.3 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密切相关,不得擅自改变。如确因实际需要作出改变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建筑进行评估。
9.2.4 为确保主体结构的可靠性,在建筑二次装修、改造和整个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不应对钢结构采取焊接、切割、开孔等损伤主体结构的行为。
9.2.5 国内外钢结构建筑的使用经验表明,在正常维护和室内环境下,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一般不存在耐久性问题。但是,破坏建筑保温、外围护防水等导致的钢结构结露、渗水受潮,以及改变和损坏防火、防腐保护等,将加剧钢结构的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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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GB/T5123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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