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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其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9.1.2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建筑质量保证书》和《建筑使用说明书》。
9.1.3 《建筑质量保证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注明相关部品部件的保修期限与保修承诺。
9.1.4 《建筑使用说明书》除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二次装修、改造的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使用者自行变更的部分与禁止部分。
2 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合理的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9.1.5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除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尚应满足设计文件和《建筑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9.1.6 建设单位移交相关资料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共同制定物业管理规约,并宜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9.1.7 使用与维护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建筑、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当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建筑进行检查,并视破损程度进行维修。
条文说明
9.1.1 建筑的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是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的基本前提,尤其是建筑装饰装修荷载和使用荷载的改变,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相关内容也是《建筑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9.1.2 当建筑使用性质为住宅时,即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此时建设单位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原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指住宅出售单位在交付住宅时提供给业主的,告知住宅安全、合理、方便使用及相关事项的文本,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物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国内部分省市已经明确将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范围扩展到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鉴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使用与维护的特殊性,有条件时,也应执行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向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9.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规定。另外,针对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特点,提出了相应部品部件的质量要求。
9.1.4 本条内容主要是为保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为业主或使用者提供方便的要求。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严禁: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装修、改造,应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装修、改造,应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9.1.5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9.1.6 制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进行物业的维护和管理,在发达国家已逐步成为建筑法规的明文规定。有条件时,应在建筑的使用与维护中执行这一要求。
9.1.7 本条是在条件允许时将建筑信息化手段用于建筑全寿命期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地震或火灾后,应对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提交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台风灾害后,也宜进行外围护系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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