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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buildings
GB 50226-2007
(2011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14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66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26-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 8、4.0. 11、5. 2.4、5. 2. 5、5.7.1、5.8.8、5. 9.2、6.1.1、6. 1. 3、6.1.4(3)、6.1.7(1)(3)(7)、6.4.5、7.1.1、7. 1.2、7.1.4、7. 1.5、7.1. 6、8. 3. 2(5)、8. 3. 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8章,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布置,车站广场,站房设计,站场客运建筑,消防与疏散,建筑设备等。另有1个附录。
本规范按照铁路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改革运输管理体制,并依照调整生产力布局的要求,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和站房规模,使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体现“功能性、系统性、先进性、文化性、经济性”的要求。在修订过程中,吸纳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运营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修订了原规范按最高聚集人数确定车站建筑规模的内容,并根据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与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按最高聚集人数和高峰小时发送量划分车站建筑规模。
2.将进站广厅改为集散厅,增加了出站集散厅并明确了进、出集散厅的概念。
3. 按客货共线和客运专线铁路分别确定候车面积和售票窗口数。
4. 根据行李、包裹不同性质,将原行包用防改为行李、包裹用房,按列车编组形式明确客运专线不设置行李、包裹用房。
5. 站房内的商业设施,限为旅客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
6. 修改了男女旅客人数和厕所厕位比例,由原人数设定男占70%、女占30%,修改为男女旅客比例1:1,厕位比由原接近1:1改为1:1.5。
7.取消了原规范中第6章“特殊类型站房设计”中的“综合型站房”和“旅游站房”的内容。
8. 修订了大型及以上车站防火分区的规定。
9. 增加了地板采暖和空气调节等新技术应用内容,以及设置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等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市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 京 刘力进 王雪晴 盂 然 杜 爽 张国梁 李国富 于世平 赵树学 张 媛 张延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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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 3.1 选址
- 3.2 总平面布置
- 4 车站广场
- 5 站房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集散厅
- 5.3 候车区(室)
- 5.4 售票用房
- 5.5 行李、包裹用房
- 5.6 旅客服务设施
- 5.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 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 5.9 国境(口岸)站房
- 6 站场客运建筑
- 6.1 站台、雨篷
- 6.2 站场跨线设施
- 6.3 站台客运设施
- 6.4 检票口
- 7 消防与疏散
- 7.1 建筑防火
- 7.2 消防设施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3 电气、照明
- 8.4 旅客信息系统
- 附录A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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