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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消防设施
7.2.1 旅客车站站台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7.2.2 旅客车站站房的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
7.2.3 特大型、大型、国境(口岸)站的贵宾候车室和综合机房、票据库、配电室,国境(口岸)站的联检和易发生火灾危险的房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车站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7.2.4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包裹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独立设置的行李或包裹库,应设室内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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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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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 3.1 选址
- 3.2 总平面布置
- 4 车站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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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集散厅
- 5.3 候车区(室)
- 5.4 售票用房
- 5.5 行李、包裹用房
- 5.6 旅客服务设施
- 5.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 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 5.9 国境(口岸)站房
- 6 站场客运建筑
- 6.1 站台、雨篷
- 6.2 站场跨线设施
- 6.3 站台客运设施
- 6.4 检票口
- 7 消防与疏散
- 7.1 建筑防火
- 7.2 消防设施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3 电气、照明
- 8.4 旅客信息系统
- 附录A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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