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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站房内应按功能划分为公共区、设备区和办公区,各区应划分合理,功能明确,便于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应设置为开敞、明亮的大空间,旅客服务设施齐备,旅客流线清晰、组织有序。
2 设备区应远离公共区设置,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3 办公区宜集中设置于站房次要部位,并与公共区有良好的联系条件,与运营有关的用房应靠近站台。
5.1.2 站房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防火等规定的要求。
5.1.3 当站房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合建时,应整体规划,统一设计。
5.1.4 线侧式站房设置多层候车室时,应设置与站台相连的跨线设施。
5.1.5 站房的进出站通道、换乘通道、楼梯、天桥和检票口应满足旅客进出站高峰通过能力的需要,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5m/100人;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 00m/100人。
5.1.6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有设置防爆及安全检测设备的位置。
5.1.7 旅客站房宜独立设置。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保证铁路旅客车站功能的完整和安全。
5.1.8 站房内综合管线宜集中布置,并满足防火要求。
5.1.9 客运专线铁路旅客车站可不设行李、包裹用房。
5.1.1 铁路旅客车站是一个多功能集成的综合系统,铁路客运效率和服务质量往往取决于组成综合系统的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默契配合。对铁路旅客车站内按使用性质特点划分区域,目的在于根据站房功能要求,对各专业的系统方案、设备选型、运营管理方式等统一规划,精心设计,加强专业配合,通过各专业之间的有效互动、配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力求在铁路客运效率和服务质量上,达到最优。
公共区为向旅客开放使用的区域,进出站集散厅,候车厅(室),售票厅,行李、包裹托取厅,旅客服务设施(问讯、邮电、商业、卫生)以及进站通廊等从属于这个区域。公共区内还可按“已检票”和“未检票”分别划分付费区和非付费区。旅客主要活动的公共区,在空间上要开敞、明亮。对区域内需分割的部位如候车区,可通过低矮的护栏或轻巧安全透明的隔断进行灵活划分,以增加视觉上的通透性和旅客的方位感。公共区内保证旅客流线通畅,引导旅客合理有序的流动,是旅客车站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
设备区包括水、暖、电设备、设施及其用房。其作用是向站房提供清新的空气,适宜的声、光、热环境和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为旅客创造舒适、安全的旅客车站室内环境。
办公区由行政、技术管理及其辅助用房组成,担负着站内运营与管理。管理及辅助用房应设在站房内非主要部位,与运营有关的办公用房靠近站台,具有较好的联系、瞭望条件,便于管理人员使用。
5.1.5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5.1.7 铁路旅客车站有独特的功能性,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不但平面布局复杂,也给车站管理带来困难,影响其使用功能。尤其是在合建部分设有大型餐饮、娱乐和商业设施时,将造成火灾隐患,这种教训在现实中已有先例。当铁路车站需要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合建部分及与站房的衔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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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集散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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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售票用房
- 5.5 行李、包裹用房
- 5.6 旅客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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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站台客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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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旅客信息系统
- 附录A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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