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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旅客服务设施
5.6.1 站房内宜设置问询处,小件寄存处,邮政、电信、商业服务设施,医务室,自助存包柜,自动取款机,时钟等,并应设置饮水设施和导向标志。
5.6.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设有人值守问询处。
5.6.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设置小件寄存处,并宜设自助存包柜。小件寄存处使用面积可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0. 05m²/人确定。
小型站的小件寄存处可与问询处合并设置。
5.6.4 特大型、大型站应设置吸烟处。
5.6.5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旅客车站宜设旅客医务室。
5.6.6 旅客车站的广场、站房出入口、集散厅、候车区(室)、旅客通道、站台等处均应设置导向标志。
5.6.7 旅客车站宜设置为旅客服务的小型商业设施。
5.6.6 旅客在车站内的活动受时间的制约,设置导向标志的目的是帮助旅客完成连贯、完整的活动过程,并帮助旅客在视觉上迅速确定环境,引导行动。
5.6.7 本条规定的商业服务设施仅指设在旅客站房范围内,专为候车旅客服务的小型零售、餐饮、书报杂志等设施。车站内不应设置大型的商业设施,包括大型的零售、餐饮、住宿、娱乐等,因这些设施易发生火灾。车站为人员密集的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危及整个车站的安全。旅客到达车站的目的不是为了购物,而是购置一些路途上使用的食品、用品、书报杂志等。所以设置一些小型商业设施可以基本满足旅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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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 3.1 选址
- 3.2 总平面布置
- 4 车站广场
- 5 站房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集散厅
- 5.3 候车区(室)
- 5.4 售票用房
- 5.5 行李、包裹用房
- 5.6 旅客服务设施
- 5.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 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 5.9 国境(口岸)站房
- 6 站场客运建筑
- 6.1 站台、雨篷
- 6.2 站场跨线设施
- 6.3 站台客运设施
- 6.4 检票口
- 7 消防与疏散
- 7.1 建筑防火
- 7.2 消防设施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3 电气、照明
- 8.4 旅客信息系统
- 附录A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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