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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5.8.1 客运管理用房应根据旅客车站建筑规模及使用需要集中设置,其用房宜包括客运值班室、交接班室、服务员室、补票室、公安值班室、广播室、上水工室、开水间、清扫工具间以及生产用车停车场地等。
5.8.2 服务员室应设在候车区(室)或旅客站台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2m²/人确定,并不得小于8m²。
5.8.3 检票员室应设在检票口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2m²/人确定,并不得小于8m²。
5.8.4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在站房出口处宜设补票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并应有防盗设施。
5.8.5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设交接班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1m²/人确定,并不宜小于30m²。
5.8.6 旅客车站应设广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广播室应有符合运输组织工作要求的设施。
5.8.7 有客车给水设施的车站应设上水工室,其位置宜设在旅客站台上,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3m²/人确定,且不得小于8m²。
5.8.8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8.9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附近宜设清扫工具间。采用机械清扫时,应设置存放间。
5.8.10 站房内在旅客相对集中处,应设置公安值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m²。
5.8.11 旅客车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和暖通等设备的技术作业用房。各类技术作业房屋应集中设置。
5.8.12 客运办公用房应根据车站规模确定,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m²/人。办公用房宜采用大开间、集中办公的模式。
5.8.13 旅客车站宜设间休室、更衣室和职工厕所等职工生活用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运服务人员,售票与行李、包裹工作人员间休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2/3且不宜小于2m²/人确定,并不得小于8m²。
2 客运服务人员,售票与行李、包裹工作人员更衣室的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宜小于1m²/人确定。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应在售票、行李、包裹及职工工作场地附近设置厕所和盥洗间。
4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宜设置职工活动室、浴室、就餐间和会议室等生活用房。
5.8.1 与原规范相比,本条的变化主要是增加了公安值班室和生产用车停车场地。
5.8.2 服务员室是供服务员在接、发客车空隙时间内临时休息的地方,室内仅设有桌椅等,因此,按每人2m²的使用面积是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的。由于小型(或部分中型)站的客运服务人员很少,所以仅设一间服务员室,但也要有合理空间,故规定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²。特大型、大型站旅客流量大,服务员接发列车的业务量也大,故在站台附近设服务员室以方便使用。
5.8.3 检票员室是供检票员工作间歇休息的房间,其使用面积与服务员室相同,为方便工作故规定应位于检票口附近。
5.8.4 补票室位于出站口,其室内一般设有办公桌、椅及票据柜等,故规定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由于室内存有票据及现金,故其门窗应有防盗设施。
5.8.5 客运服务人员一般采用多班制工作,在上班前先在交接班室进行点名,传达有关事项。交接班室的使用情况相当于一般的会议室,故规定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m²/人,并不宜小于30m²。
5.8.6 由于广播室设有播音机、扩音机以及必要的通信设备,所以本条规定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5.8.10 站房内公安值班室的位置应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设置。其使用面积是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的。
5.8.12 客运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3m²/人,系根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5.8.13 旅客车站生活用房主要由间休室、更衣室、职工厕所等用房组成,上述用房根据车站建筑规模不同及需要予以设置。
1 客运服务人员,售票及行李、包裹作业人员按照作息制度,允许值班期间轮流休息,因此各型旅客车站均设置间休室。
由于使用间休室的只是部分当班人员,本规范规定其使用面积按最大班人数的2/3计算。使用面积是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规定确定的。最低面积指标定为双层床每人使用面积3m²,考虑间休室仅供职工轮流休息用,无需存放诸多生活用品,故规定每人使用面积2m²。
4 为改善铁路旅客车站职工的工作条件,本规范提出设置职工活动室、洗澡间、就餐间等设施的要求,设置方式可采用车站单独设置或与其他铁路单位联合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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