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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电气、照明
8.3.1 铁路旅客车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有关规定。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及风格相协调。
2 车站广场、站台、天桥等室外场所及较高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3 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账交班台、海关验证处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
4 候车室、售票厅、集散厅、旅客地道、天桥、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及行李和包裹库等场所的照明,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均匀照度的控制模式,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采用智能化控制装置。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6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广场宜采用升降式高杆灯照明。
8.3.3 除正常照明外,站房应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统。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8.3.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当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其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场所,应有自动开启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8.3.6 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型和小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8.3.7 站房应按自然分区采取可靠的总等电位联接;金属物体或金属构件集中的场所应增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接。
8.3.2 照明设计。
2 候车室、售票厅、集散厅、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包裹库等高大空间场所的一般照明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混光光源,不仅节电而且照明效果好。由于节能型荧光灯的光电参数较白炽灯的光电参数提高了发光效率,因此,一般场所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
3 本条所列场所,其工作特点对照度要求较高,一般照明满足不了功能要求,需增设局部照明设备。例如,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等处,要求迅速无误地辨认票面最小文字,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旅客等候时间,所以需具有良好的照明。
4 本条所列场所昼夜客流量差别较大,根据对特大型站照明使用的调查及从节能的角度出发,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照明控制模式,节电效果显著。
5 根据对运营单位实际情况的调查,站台采用高压钠灯,由于点燃后呈现橙黄色,极易与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特作出规定,以引起注意。
6 车站广场应根据广场面积和客流量情况设置照明。在广场面积大时,宜采用高杆照明,面积小时,宜采用灯杆照明。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宜选用高强气体放电光源,以利节能。为维修方便,高杆灯宜采用升降式,灯杆宜采用折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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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 3.1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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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集散厅
- 5.3 候车区(室)
- 5.4 售票用房
- 5.5 行李、包裹用房
- 5.6 旅客服务设施
- 5.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 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 5.9 国境(口岸)站房
- 6 站场客运建筑
- 6.1 站台、雨篷
- 6.2 站场跨线设施
- 6.3 站台客运设施
- 6.4 检票口
- 7 消防与疏散
- 7.1 建筑防火
- 7.2 消防设施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8.3 电气、照明
- 8.4 旅客信息系统
- 附录A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计算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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