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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址选择
3.0.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要求。
3.0.2 厂址应具有方便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3.0.3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和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3.0.4 厂址应具有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发展余地。
3.0.5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6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和《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7 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露、扩散时,应采取专门的防洪防护措施。
3.0.8 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不应选择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段。并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0.9 除仅设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厂区外,其他药厂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0.10 可能散发有害气体的厂址,不应选择在易形成逆温层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区域。
3.0.11 事故状态时泄露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级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
3.0.12 事故状态时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工厂的厂址,应远离江、河、湖、海及供水水源保护区。
3.0.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或地区:
1 地震断层和地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 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和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5 风景区、森林、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6 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7 重要的供水水源保护区;
8 坝或堤溃决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的地区;
10 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3.0.14 含有洁净厂房的医药企业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大气含尘浓度、含菌浓度和有害气体浓度低,且自然环境好的区域;
2 宜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仓储、堆场,应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震动和噪声干扰的区域;不能远离上述区域时,应位于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0.1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
3.0.1 厂址选择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符合工程所在地的工业布局和总体规划要求,这是厂址选择的重要原则。选址应与城镇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相协调,这不仅有利于医药企业的生产和发展,还可促进城镇与工业区的发展。
厂区选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作。要力求经济合理、节约用地和减少工程投资。因此,做好调查研究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及论证工作是选择一个好厂址的重要条件。
3.0.2 厂址应具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这是保证日后企业正常生产运行的条件之一。“方便”即指运输线路短捷、快速,无需中转,如运输“一条龙服务”。“经济”即运费低、投资少、降低经营成本。
3.0.3 医药工业中,如化学合成药物及中间体等方面的生产,同许多化工企业一样水、电用量较大,充足、可靠的水源和电源,符合生产和生活要求的水质,同样也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所必需的。
3.0.4 厂址要满足企业建设必需的“场地面积”,是指厂区用地面积的大小能满足企业建设要求,这是选址最基本的条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技术的不断更新进步,在做好全面规划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企业的发展余地是合理的。
厂址应具有适宜的自然地形,避免地形破碎复杂,这有利于工厂总体布置、厂内运输、场地排水以及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建(构)筑物地基基础处理工程量。厂址自然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3.0.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作了原则规定。医药企业建(构)筑物荷载不同、对地基承载力要求大小不一。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荷载较大的医药企业,其厂区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0.15MPa;对建筑物荷载较小的企业场地土壤承载力不宜小于0.1MPa。如土壤承载力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对水文地质条件,通常要求厂区地下水水位低于建筑物基础埋深,并要求水质对基础无腐蚀。
3.0.6 为确保工厂安全,厂区场地不应受洪水、潮水和内涝的侵袭危害,其企业防洪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若地区地段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如防洪墙、防洪堤能确保安全、厂区场地不受洪水、潮水、内涝威胁,则场地标高可低于洪水潮水及内涝水位,以节省土(石)方工程量。
表1 企业防洪标准
表1中企业规模及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医药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按表1中规定的下限确定。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适当降低。但自备电站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降低。
3.0.7 本条是因为遭受水淹后可能引起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露、扩散的医药企业,其防洪标准比一般医药企业的要求更高,因其受水害后危害严重、祸及范围广,故采取专门的防洪防护措施。其标准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3.0.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山高坡陡的高山地区,大雨或暴雨后,因地形陡峭山水流速大,汇集快,短时间内流量骤增,形成巨大山洪,冲刷沟坎、坡脚。故应避开陡险山坡或山脚建厂。当不可避开时,应有可靠的截洪、排洪措施,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0.9 医药化工企业的厂址,应位于城镇或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布置有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厂址应按本规范第3.0.14条要求选址。
3.0.10 厂址应选择在有害气体能很快扩散稀释的地区,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在逆温层较低、厚度较大及全年静风频率较高的地区建厂,有害气体就难以较快扩散稀释,尤其在低气压时形成有害气体弥漫厂区及周围地区,污染环境,危害职工和附近居民健康,为此不应在以上地区选择厂址。
3.0.11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医药化工企业的建设规模也相对扩大,企业事故状态泄漏或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数量也将大大增加。根据许多事故的经验教训,此类企业选址应尽量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级和省级干道、铁路干线、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以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3.0.12 本条是根据因事故状态泄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液体的化工医药企业造成较大危害的经验教训,为了保护江、河、湖、海供水水源,以及下游地区的安全而制定的。
3.0.13 本条列出不应选择厂址的地段或地区,由于第1款~第10款所指地段或地区建设医药工业企业将直接影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故作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一般建筑抗震设计。若在9度以上地区建厂,不但无规范可遵循,而且会增加建筑工程投资,还会增加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不安全因素,因9度以上地震区所产生的地震力,在抗震加固技术上目前尚难解决。在地震断层建厂,更会加大工程投资和不安全因素。因此,不应在地震断层和地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选择厂址。
2 泥石流、滑坡是以往山区建厂中曾多次发生又较难解决的问题,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规定不应把厂址选在有泥石流、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本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在建设铁路、工厂……非经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不得压复重要矿床”的规定制定的。
在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构)筑物损坏、陷落、断裂、位移、倒塌等情况,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危及人身安全。
4 在爆破危险区界限内不得建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两个规范对爆破危险范围(安全允许距离)作了规定,厂址不得进入。
5 本款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办法》、《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3.0.14 医药工业的洁净厂房不同于其他的工业厂房,其区别在于洁净厂房内的药品生产工艺对空气的洁净度等级有特别要求。医药洁净厂房的空气洁净度等级标准中,不仅要控制悬浮粒子的浓度,还要控制微生物浓度,这是与其他工业洁净厂房(比如电子工业)的根本区别。特别是无菌药品对生产环境的微生物量控制更为严格。因此,含有洁净厂房的医药企业的工厂选址,要考虑其对环境的要求,除对大气含尘和有害气体浓度要低外,还强调大气含菌和致敏性物质也要低,以保证药品质量。
工厂新建、迁建或改建时,将厂址选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较低的地区,如农村、城市远郊等环境较好,周边无严重污染源的地方,这是建设医药洁净厂房的必要前提。因此,厂址不宜选择在有严重空气污染的城市工业区。厂址应远离车站、仓储、堆场,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当不能远离上述区域时,则应选择位于严重空气污染的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不同区域环境的大气含尘、含菌浓度有很大差异,见表2。
表2 国内室外大气含尘、含菌浓度表
3.0.15 本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规定执行。当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处于交通干道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交通主干道之间设有城市绿化带等阻尘措施时,可适当减小此项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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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
- 4 总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产设施
- 4.3 公用设施
- 4.4 仓储设施
- 4.5 生产管理及其他设施
- 5 竖向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设计标高的确定
- 5.3 阶梯式竖向设计
- 5.4 场地排水
- 5.5 土(石)方工程
- 6 厂区道路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道路平面设计
- 6.3 道路竖向设计
- 6.4 停车场
- 7 管线综合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
- 7.3 地上管线
- 8 绿化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绿化布置
- 9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附录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 A.1 建筑系数
- A.2 容积率
- A.3 绿地率
- A.4 厂区利用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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