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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地下管线


7.2.1  地下管线、管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布置;

    2  管线和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内;

    3  道路路面下可布置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4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应平行重叠敷设。

7.2.2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管应让自流管;

    2  管径小的应让管径大的;

    3  易弯曲的应让不易弯曲的;

    4  临时性的应让永久性的;

    5  工程量小的应让工程量大的;

    6  新建的应让现有的;

    7  检修方便的或检修次数少的应让检修不方便的或检修次数多的。

7.2.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他管道(除热力管道外)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酸性、碱性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和给水管道上面。

7.2.4  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上部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土壤冻结深度等条件确定。

7.2.5  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其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不能满足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其两端应伸出道路路面至少1m。

7.2.6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方,且与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m;地下管线不应布置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地下水下游方向,当无法避免时,地下管线与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边界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m。

7.2.7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通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应位于其上面。

    3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腐蚀性介质管道,不应共沟敷设,并不应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  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6  共沟敷设的地下管沟外壁与地下建(构)筑物基础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施工要求。与乔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3m,与灌木的最小水平距离宜为2m。

7.2.8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以及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本条是为了使地下管线(沟)不受或少受外力影响,以免造成自身损坏或危害相关建(构)筑物而制定的。

    1、2  此两款是根据建(构)筑物的基础压力影响范围提出的。一般靠近建筑红线一侧的压力影响深度较浅,而远离建筑红线一侧压力影响深度较深。为使地下管线不在压力影响范围内,本规范提出,靠近建筑红线一边宜敷设埋深较浅的管线,远离的一边宜敷设埋深较深的管线,从而达到合理利用通道下部土体的受力条件,以免损伤管线。第1款为原则性规定,第2款为明确的具体规定。

    3  本款是考虑到避免管道检修时破坏道路影响交通,用时又考虑节约用地而制定的。本款不作较严格的规定,对检修少和路面破坏小的管线,放宽了尺度,允许敷设在路面下面。

    4  本款是为避免干扰、便于检修而制定的。

7.2.2  本条列出了管线综合中常见的主要矛盾及解决原则。管线综合本身就是为解决管线敷设中的各种矛盾,使之做到有利于安全生产、方便工程施工、节约用地、费用最少。本条是化工医药企业数十年来管线综合设计及施工维修方面的经验总结,并为实践证明是处理管线布置中各种矛盾的较好方法。

7.2.3  本条为地下管线交叉布置的基本要求。符合这些要求可避免管线交叉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安全生产、防火防爆、环境卫生以及管线自身的保护。给水管道位于污水管道上面,以免给水管被污染;可燃气体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上方,因这类管道有潜在危险,一旦发生事故,不至于在短时间内危害下面管道;电力电缆在热力管下方,以防电缆受热导致绝缘体老化,缩短电缆使用寿命,同时温度升高会降低其载流量;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及给水管道上方,以减少这些管道受热影响;受热后极易造成体积膨胀的介质管线、腐蚀性介质管线及含酸、含碱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线下方,这类管线易被破坏,一旦泄漏不至于影响其他管线。

7.2.4  本条为保护地下管线不受或少受外力影响,不因外力影响导致损坏而制定。条文指出了管顶覆土厚度(即管线埋深)的确定条件。近年来各种重型运输车辆的使用、路面结构材料的改善、路面厚度的增加等都使路面下的受力情况发生变化,故管线埋设深度要考虑这些因素。

7.2.5  本条规范了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的埋深要求。以往是从路面顶层算起,通常为0.7m,现在规定为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当有困难,满足不了深度规定时,本条提出加设防护套管等措施,此情况在改、扩建工程中经常遇到。

7.2.6  本条系根据化工医药工厂建设数十年的经验及教训,为避免或减少穿越有腐蚀性物料堆场附近的各种管线遭受腐蚀而制定的。本条主要是针对存放有腐蚀性的小坛、罐的露天场地和栅场地。

    调查表明,铺砌再好的防腐地面堆放场,仍难免有腐蚀性物料下渗,日久天长,致使堆放场附近的地下管线遭受腐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一问题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引起注意,并将管线埋置在距堆场边界1m~2m外,但调查发现仍然遭受腐蚀,近年来一般将该距离定为不小于2m。当在地下水流上游时,此数据尚合适,但在下游时该间距应加倍为4m。

7.2.7  本条第1款~第5款是为了共沟管线的防火、防爆、卫生等安全要求及避免相互的不利影响而制定的。管线共沟敷设虽有不少优点,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实践经验较少,本条按从严要求的原则制定。

    1  热力管道指蒸汽管、热水管等。这类管道均有保温设计,但由于目前隔热材料以及施工技术、检修手段的限制,再好的保温管壳也有一定的热损失,这就致使沟内环境温度升高,对电缆、压力管道的介质产生不利影响。如电缆外包绝缘材料在较高温环境下容易老化,影响使用寿命。同时环境温度愈高,电线载流量愈低,影响使用或降低经济效益。压力管内介质也会因环境温度上升而膨胀,增大管道内压力,造成潜在的爆管危险。故热力管不应与电缆、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包括污染严重的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及污染轻的生产废水与雨水管道。任何排水管道都会有程度不同的污染,管道接口亦常会产生漏水。无论是发生事故时的污水外流,或考虑平常发生的跑冒滴漏,都应将排水管道布置在沟底,这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保护环境。

    3  此款为了防止腐蚀性介质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或产生滴、漏时损害其他管线,故应将其敷设在其他管线下面。

    4  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相互干扰严重,一旦其中一条管道发生事故产生灾害,易带来二次灾害,造成检修困难。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是因为上述管道发生事故时,同样会使消防水管受到影响或遭受破坏,而失去消防水管功能。故作出了本款规定。

    5  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共沟敷设时将会造成潜在的隐患,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线施工、维护检修、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等。

    6  本款提出共沟敷设的沟壁与建筑物基础及树木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间距。实践证明,树木根系在生长过程中力量相当大,会穿进沟墙的沟缝缠绕管道,甚至损坏沟壁及管道,其间距与树木种类有关。因此要求乔木与沟壁之间的间距为3m,灌木为2m。条文中提出的数据是最小间距。

7.2.8  本条文规定地下管线之间,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间距的最小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中表7.2.7、表7.2.8的规定执行。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该工程应采用的最佳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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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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