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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计标高的确定


5.2.1  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证场地不被洪水、潮水和内涝水淹没;

    2  应便于生产联系、运输,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3  应与所在地城镇、相邻企业的标高相协调;

    4  应与厂区周边市政道路、排水设施的标高相协调;

    5  平坦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自然地形标高;

    6  在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的前提下,应使土(石)方工程量小、填、挖方平衡,且运距短。

5.2.2  厂区不应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或内涝水威胁,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有关规定执行。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防洪标准确立的设计频率水位至少0.5m的安全超高值,当有波浪侵袭或有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2  当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场地设计标高填方量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设防洪(潮)堤的方案,并应采取防、排内涝的措施,且场地的设计标高可不作规定。

5.2.3  场地的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最大坡度应根据土质、植被、铺砌材料、运输等条件确定,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3%。

5.2.4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

    2  一般生产、仓库及辅助生产的建筑物宜为0.15m~0.30m,且不应小于0.15m;办公、质检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宜为0.30m~0.60m。

    3  储存遇水产生化学反应的物品的仓库,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应至少为0.60m。

    4  露天生产装置区地坪的设计标高宜高于周边场地0.10m~0.30m。

5.2.5  在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下,建筑物室内地坪可做成台阶。

5.2.6  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车厢底板高度确定,宜采用0.70m~1.50m;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汽车的吨位和集装箱尺寸确定,宜采用1.20m~1.65m。

5.2.7  厂内外道路、排水管沟等连接点标高的确定,应按其线路平面、纵断面的要求确定。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当低于厂外路面标高时,应采取防止厂外雨水流入厂内的截水措施。

条文说明

5.2.1  本条系确定场地设计标高的一般原则,对设计标高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5.2.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制定的。

    1  对不需填方或适当填方就可使场地设计计算标高达到本款规定时,均按本款规定确定最低的场地设计标高执行。

    2  一般情况下,以填土提高场地设计标高,使之满足第1款规定为首选方法。当场地较低,按上述标准填方量很大,取土困难且不经济时,可采取筑堤防洪(潮)、排涝等措施(如围堰筑堤、机泵排水等)。通过这些措施,在确保厂区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场地的设计标高可不受第1款规定的限制。

5.2.3  场地平整的最小坡度,一般情况下不宜小于0.3%,以利于排水。但在我国西北干旱少雨地区,其场地平整坡度可适当降低。

5.2.4  建筑物室内外地坪设计标高的高差除设计要求外,还与工厂所在地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降雨量等气象条件有关,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本条对生产及辅助生产厂房、办公质检及生活服务设施、仓库、露天生产装置区等地坪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可供设计选用。对于有运输和装卸作业厂房,其室内外地坪高度宜采用下限值。

5.2.5  有时根据工艺及建筑内部运输的需要,建筑内部的地坪可以采用不同的标高。

5.2.6  本条对工厂各类装卸作业的普通货物站台高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根据所选汽车的车厢底板高度而定,本条规定的站台高度0.7m~1.5m仅供设计参考。

    对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应按选用集装箱汽车的吨位和集装箱尺寸确定。本条规定的集装箱汽车装卸站台高度1.2m~1.65m仅供设计参考。

5.2.7  厂内外道路及排水管、沟的连接点要考虑其线路平面走向和纵断面标高御接的合理性,两者必须兼顾。

    厂区出入口处的路面标高,一般情况下宜高于厂外道路路面标高。当受条件限制低于时,应在厂区出入口外侧设置可靠的截流措施,以免厂外雨水流入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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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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