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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仓储设施


4.4.1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数量、包装、货流出入方向等条件,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宜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线路,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防爆、安全、卫生的规定。

4.4.2  制剂类的原料和成品库宜靠近制剂车间布置。

4.4.3  可燃液体罐区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相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安全地段;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  与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4  当临近江、河、湖、海岸边布置时,应位于附近城镇、居民区、企业、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湖、海的措施。

4.4.4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条文说明

4.4.1  本条对仓库和堆场等设施按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是为有效采用机械化搬运、共用运输线路、装卸设备和补救火灾创造条件。同时可节约用地,便于管理。仓储设施靠近相关装置和运输线路,以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连续性要求,避免物料的二次倒运,形成连续生产、连续运输,降低生产成本。

4.4.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医药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中第5.1.5条的规定制定的。药物制剂加工中,药品生产的品种、规格繁多,需要使用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也多,加之生产中的半成品和成品,每天都有大量的物料运转存放,无疑将上述物料的储存与制剂车间联体或靠近制剂车间布置,对生产的运行管理是有利的。它缩短了物流路线,避免了人为差错,以及防止物料之间在传输过程中的混杂和污染,保证了药品质量。另外对有温(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物料,在室内运输可免受外界天气变化的影响。

4.4.3  本条所指的火灾危险性属甲、乙、丙类的“可燃液体”是:易燃液体、可燃液体、烃类液体的统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结合医药工业生产使用情况制定了本条规定。

    1  为减少可燃液体对厂区其他部位的影响,考虑罐区液体泄露或气体易挥发扩散的特点,一般将其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安全地段。

    2  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不宜布置在这些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是罐区安全防火、防爆的重要措施之一。

    3  为防止架空电力线路或无关的易燃、可燃物料管线或贮罐区起火,进而造成相互影响引发更大事故,故制定本强制性条款。

    4  大多数可燃液体汽化成气体状态时,其比重较空气重,一旦外漏会沉至地表,随地面坡向流至低处。一旦流入江、河、湖、海中,将浮于水面,随水流流向下游,不仅污染水体,且遇火燃烧并向下游扩展,造成较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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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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