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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道路竖向设计
6.3.1 厂内道路的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厂内道路的最大纵坡
注:1 在海拔3000m以上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 道路纵坡变化处的两相邻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00m,长度不应小于15m。
3 当场地条件困难时,主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其他道路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8%。
4 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6.3.2 厂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处的纵坡不宜大于2%,坡长从路面两侧向外算起,各不应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长度)。紧接路段的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
6.3.3 人行道的纵坡超过8%时,宜设粗糙面层或踏步,危险地段应设护栏。
6.3.4 厂内道路宽度为4m及以下时宜采用单向横坡,大于4m宽度的道路宜采用双向横坡。横坡坡度宜为1%~2%。
6.3.1 道路纵坡是道路设计的技术标准之一,设计必须遵守。本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的。
6.3.2 本条是厂内道路平面交叉处的纵坡技术条件,系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制定。
6.3.3 人行道纵坡较大时不便行走,特别是雨雪冰冻天气易发生危险,为保障人行安全,采取必要措施,制定本条规定。
6.3.4 本条对厂内道路的横向坡度提出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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