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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厂区利用系数


A.4.1  厂区利用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B——厂区利用系数;

              B1——建筑密度;

              S1——铁路用地面积;

              S2——道路用地面积;

              S3——工程管线用地面积;

              A——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A.4.2  管线用地面积应按管线长度乘以管线计算宽度进行计算,管线计算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及沟渠计算宽度应按管线外径沟渠外缘宽度加1.0m计算。

    2  电缆计算宽度,电缆与管道相邻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1.0m计算;当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相邻敷设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0.75m计算。

    3  电杆计算宽度,应按宽0.5m计算。

    4  敷设在管廊及道路下面的管线不得重复计算其用地面积。

A.4.3  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应为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用地宽度应计算到道路路肩边缘。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用地面积,均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挡土墙、护坡、护墙等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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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104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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