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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厂区利用系数
A.4.1 厂区利用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B——厂区利用系数;
B1——建筑密度;
S1——铁路用地面积;
S2——道路用地面积;
S3——工程管线用地面积;
A——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A.4.2 管线用地面积应按管线长度乘以管线计算宽度进行计算,管线计算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管线及沟渠计算宽度应按管线外径沟渠外缘宽度加1.0m计算。
2 电缆计算宽度,电缆与管道相邻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1.0m计算;当电力电缆与电信电缆相邻敷设时,应按电缆敷设宽度加0.75m计算。
3 电杆计算宽度,应按宽0.5m计算。
4 敷设在管廊及道路下面的管线不得重复计算其用地面积。
A.4.3 道路用地面积(包括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应为道路长度乘以道路用地宽度。城市型道路用地宽度应按路面宽度计算;公路型用地宽度应计算到道路路肩边缘。车间引道、人行道、停车场、回车场用地面积,均应按设计用地面积计算。挡土墙、护坡、护墙等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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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场地排水
- 5.5 土(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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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道路平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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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停车场
- 7 管线综合设计
- 7.1 一般规定
- 7.2 地下管线
- 7.3 地上管线
- 8 绿化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绿化布置
- 9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附录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 A.1 建筑系数
- A.2 容积率
- A.3 绿地率
- A.4 厂区利用系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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