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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地上管线
7.3.1 地上管线的敷设,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建筑物支撑式和地面式。敷设方式应根据生产安全、介质性质、生产操作、维修管理、交通运输和厂容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液体、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腐蚀性介质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设。
7.3.3 敷设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腐蚀性、可燃气体、毒性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线的建(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敷设。
7.3.4 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2 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单元或设施。
7.3.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顶和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构)筑物,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仓库区和罐区。其布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有关规定。
7.3.6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减少厂区内的长度,并应沿厂区边缘布置。
7.3.7 管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规定。
7.3.8 架空管线、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的规定。
7.3.1 本条提出了确定地上管线敷设方式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7.3.2 危险性介质的管道采用管架敷设方式方便施工、维修和日常管理。一旦管道发生事故也有利于安全抢修和消防作业。
7.3.3 为了防止管道内危险介质一旦发生外泄,对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造成危害,同时也防止上述建(构)筑物或内部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对有危险性介质和管道造成损坏,从而带来二次灾害,故制定本条规定。
7.3.4 本条提出了管架综合布置时应符合的条件,其目的是为安全生产、便利交通运输,有助消防作业、方便施工、维修和运行管理。管架净高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平行建筑物布置的架空管道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并按规定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有危险介质管道与生产、储存、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物料及有毒物料的设施,应保持有安全距离,以防二次灾害的产生而造成更大危害。
7.3.5 国家现行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对相应的架空线布置均有较详尽的规定,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这些规范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条文所列出的建(构)筑物和储罐区时,显然增加了潜在危险,因此条文给以明文规定是必要的。
7.3.6 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危险性较大。一般厂区内建(构)筑物、车辆及人员较多,进入厂区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最好采用地下电缆,但地下电缆费用较高。因此至今仍有大量非电业工程采用架空方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进入的总变电站或车间如不靠近厂区边缘布置,势必加长线路长度,从而增加了危险性及厂内火灾、爆炸事故对电力线的影响。考虑安全性及经济性两方面,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同时规定应缩短厂区内线路长度及沿厂区边缘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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