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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场地排水
5.4.1 场地排水应清、污分流,并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水方式,应结合场地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工厂性质、工程管线、运输道路和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等因素,选择暗管、明沟或自然渗透等方式。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
5.4.2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宜沿道路布置,并宜避免与其交叉。场地雨水不得任意排泄至厂外,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5.4.3 场地雨水排水设计流量及水力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5.4.4 雨水明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明沟的铺砌方式,应根据所处地段的地质情况和流速等情况确定。厂区明沟应进行铺砌,对厂容、卫生和安全要求较高的地段,应加设盖板。
2 雨水明沟的断面型式,宜采用矩形或梯形。
3 明沟起点及分水点的深度,不宜小于0.2m,盖板明沟不宜小于0.3m。矩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4m;梯形明沟的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3m。明沟的纵坡不宜小于0.3%;在地形平坦的困难地段,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2%;有腐蚀介质的明沟不宜小于0.5%。
4 按流量计算设计的明沟,其沟顶应高于设计水面0.2m以上。
5 明沟边缘距建筑物基础外缘不宜小于3m。
5.4.5 当采用暗管排水时,雨水口应位于集水方便、与雨水管道连接短捷的地段。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25m~50m;当道路纵坡大于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当道路交叉口为最低标高时,应增设雨水口。
5.4.6 煤堆场的雨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堆场两侧宜设置1.0m~1.5m高的挡煤墙,墙体应设泄水孔,孔间距宜为3m~5m;
2 煤堆场周围宜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应设在挡煤墙外侧3m~5m处。
5.4.7 在山坡地带建厂时,应在厂区上方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挖方不高且土质良好或截水沟经铺砌加固时,截水沟至厂区挖方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5.4.8 截水沟不应穿过厂区。当确有困难必须穿过时,应从建筑密度较小、管线、道路较少的地段穿过,穿过地段的截水沟应加铺砌,并应确保厂区不受水害。
5.4 场地排水
5.4.1 场地排水设计是总平面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竖向布置的任务之一。为了保证企业生产和运输安全,必须使场地的雨水有组织地迅速排除。本条中“完整”是指不论采用何种排水方式,场地所有部位的雨水均有去向;“有效”是指排水系统的能力应与场地所接受的雨水量相匹配,且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场地雨水的排水方式,一般山区丘陵地形,竖向设计采用阶梯式布置时,大多数采用明沟排水,或明沟与暗管并存的排水方式;平原地区,厂内道路采用城市型时,大多数采用暗管排水。但在一些化学合成药厂,为防止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在暗管、暗沟中沉积聚集,局部地段近年来采用明沟排水,以保证安全。
自然排渗方式就是场地不设任何排水设施,利用地形、地质和气象上的特点将雨水迅速排除。此种方式适用于雨量小、场地自然坡度较大、土壤渗水性强的地区,并应保证建(构)筑物和交通运输不受局部、短时少量积水的影响。
医药厂区宜采用暗管排水。而医药生产企业据其工厂生产性质,通常存有三种排水系统,即雨水系统、清废水系统以及污水系统。
对生产环境要求较高的制剂厂区其排水更为复杂,极少数的排水可经直流水隔套冷却后单独排至室外雨水系统;大多数的排水因含有污染物需经处理后才可排放;有些排水的温度高达90℃,应单独排至室外降温池,降温后才可排入污水总管;而有些废水则可直接排至厂房外污水总管。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水系统。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排出的会有污染物废水,均需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厂外。
5.4.4 本条对明沟的设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明沟的深度是指沟底至沟顶的高度,有盖明沟系指沟底至盖板底高度。明沟的最大深度,取决于排水系统的组织、线路的距离、沟底纵坡、降雨强度等多种因素,故本规范未作规定。但明沟深度不宜超过1.5m,否则施工困难,且难以清理,若增加沟宽,以降底深度则导致工程费用增加。
5.4.5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制定。雨水口的间距应视年降雨量和暴雨强度确定。年降雨量大或暴雨强度大的地区,其间距应取小值,反之应取较大值。
5.4.7 一般情况下,山坡地带建厂都应在厂区上方的山坡上设置截洪沟(或截水天沟)以截引坡顶上方的地面径流,防止工厂可能遭受洪水侵袭,以确保厂区安全。为防山坡地面水漫流至边坡,可在坡顶处加设挡水堰。截水沟宜选择地形平缓、地质稳定的挖方地段设置,使水流排出距离最短,并尽可能与自然地形和沟渠结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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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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