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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除尘系统的设计寿命应与工艺生产设备的剩余寿命相适应,且不宜小于20年。
9.1.2 除尘系统应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要求。
9.1.3 除尘主体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除尘工艺的流程布置,且宜靠近污染源;
2 除尘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满足安装、检修、消防和运输需要的间距。
条文说明
9.1.1 寿命设计年限是指在正常运行和维护条件下,除尘设备和系统要能到达的使用年限,一般为20年;不是指滤袋、袋笼、膜片等易损、消耗件的使用寿命。寿命20年是根据众多工程案例所能达到的寿命提出的。
9.1.2 废渣在转运和处理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废渣扩散形成二次污染。废渣的处理结果及系统运行噪声和系统排放要不低于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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