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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防雷与接地
12.2.1 突出屋面的废气处理设备和排风管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废气处理设备和排风管的布置及废气性质设置防雷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含有燃烧爆炸性废气的排放口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3 其他废气排放口的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12.2.2 燃烧爆炸性废气系统风管应设防静电接地。风管在进出装置区和建筑物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风管应每隔100m接地一次。平行风管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风管交叉且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12.2.3 废气处理系统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雷电保护接地以及防静电接地等不同用途接地应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12.2.4 防静电接地为单独接地时每组接地电阻宜小于100Ω。
12.2.1 本条是对突出屋面的废气处理设备和排风管的防雷要求。
2 本款是指含有燃烧爆炸性废气的排放口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对管口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
12.2.2 防静电接地做法是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12.2.3 考虑到国内电子工厂在工程实际中大部分采用共用接地的方式,本条规定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
12.2.4 本条规定防雷电单独接地时每组接地电阻宜小于100Ω,该电阻值是按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中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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