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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供配电与照明
12.1.1 废气处理装置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设备用电负荷同等级,且不宜低于二级,其电能质量应满足废气处理装置要求,并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2.1.2 废气处理装置和排风机应由变电站专用低压馈电线路供电。
12.1.3 废气系统处理设备和排风机应根据工艺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对排风系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设备,与之关联的废气处理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或防止电压骤降装置。
12.1.4 废气处理装置区域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2.1.5 废气处理装置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气处理装置在室内安装时,备用照明宜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且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20%;
2 废气处理装置在室外含屋面安装时,经常操作的区域、现场控制和检查点的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应低于20 lx。
12.1.1 电子工业废气处理装置在停电后,会造成工艺设备停机,产品报废,经济损失较大,所以除小批量生产的实验室或试验生产线外,废气处理装置用电负荷应与工艺设备同等级,并且一般不低于二级负荷。
12.1.2 由于废气处理装置和排风机与工艺设备连锁,一旦发生故障会导致工艺设备停机。本条要求废气处理装置供电电源与其他动力电源分开,以免其他设备故障时对工艺设备的干扰。
12.1.3 废气系统处理设备和排风机配置应急电源目的是提高电源可靠性,即使在发生电力故障时,废气系统也能够有效收集和处理废气,保证室内人员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EPRI(美国电科院)权威数据统计,92%电能质量事件为电压骤降,为保护重要的工艺设备,防止废气处理设备和排风机因供电电压扰动而停机,从而避免停机停产造成的重大损失,一般采用UPS电源或防止电压骤降装置。应急电源加UPS可以保障电源的连续性,防止电压骤降装置可以防止电压敏感设备的电压骤降。
12.1.5 经常操作的区域为泵、阀门和电操作柱等,照度参考平面为操作位高度;现场控制和检查点为指示仪表和液位计等,照度参考平面为测量点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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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艺及工艺设备
- 4.1 一般规定
- 4.2 污染物控制
- 4.3 应急设施
- 5 碱性废气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处理流程和方法
- 5.3 处理设备
- 5.4 风管及附件
- 6 酸性废气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氮氧化物、高浓度酸及电镀废气
- 7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废气收集、排风管道系统
- 7.3 处理系统
- 7.4 处理设备
- 7.5 自动控制及安全措施
- 8 特种废气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烷类尾气处理系统
- 8.3 全氟化合物(PFC)尾气处理系统
- 8.4 其他特种尾气处理系统
- 8.5 中央废气处理系统
- 9 除尘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系统设计、处理流程及方法
- 9.3 处理设备
- 9.4 风管及附件
- 10 电子玻璃窑炉废气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系统设计、处理流程及方法
- 10.3 处理设备
- 10.4 风管及附件
- 11 事故通风
- 11.1 一般规定
- 11.2 系统设计及有害气体净化
- 12 电气设计
- 12.1 供配电与照明
- 12.2 防雷与接地
- 附录A 电子工业常用高毒物品的立即危害生命和健康浓度(IDLH)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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