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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能质量要求


3.4.1  正常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为±5%。

    2  照明:

        1)一般工作场所为±5%;

        2)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可为+5%、-10%;

        3)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4.2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  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  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  改变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4.3  供电系统的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电压偏差:

    1  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  合理减少网络阻抗。

    3  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  使三相负荷尽量平衡。

3.4.4  66kV及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其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4.5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4.6  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宜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降):

    1  用专线供电。

    2  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  较大功率的冲击负荷或冲击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4  对于大功率电炉变压器,由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  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3.4.7  供配电系统中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谐波危害,不仅应考虑对外部电网的影响,同时应考虑对企业内部供电系统的影响。企业内各级电压的正弦波形畸变率,宜按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进行校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否则应采取相应降低谐波含量的措施。

3.4.8  企业电能质量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4.3  供配电系统的调压,应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保持合理的电压水平,一个是控制电压偏差的范围。

    工程中完全按电网额定电压选择变压器的变比是不恰当的,因为电网各点的电压水平并不相同,根据接电点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变比,才能更好地把供配电系统的电压调整到合理的水平上。按负荷变化适当地调整电压分接头,虽可缩小电压偏差范围,但普通变压器的电压分接头需停电切换,只适合季节性的电压调整。减小网络阻抗和合理补偿无功功率,可以影响网络压降。从而同时起到提高电压水平和缩小电压偏差范围的作用。

3.4.4  当电网的电压偏差超过了允许范围,或因负荷变化使企业内部配电网络末端电压偏差超过了允许范围,电压在66kV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所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并按逆调压方式调压是最有效的措施。但应注意,在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实现逆调压时,由于电压的提高,处于原低电压水平下的有功负荷和无功负荷都会因电压升高而相应增加,网络因负荷变化而增加的压降可能抵消变电所调压的效果,设计中,必须在网络的负荷侧设置足够的无功电源来补偿因调压而增加的无功负荷。

3.4.7  高次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危害已逐渐引起各界的重视,国家已颁布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标准,规定了公用电网谐波的允许值。本条文的中心思想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谐波治理,特别是针对由高压供电,以中压配电的工厂,不能因高次谐波在高压侧达到了电网的要求,就忽视了中压系统高次谐波对厂内配电系统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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