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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余热电站的电力设计。

4.1.2  电站规模、站址、机组的选择,以及厂房内设备的配置应按废气、余热的容量,与工艺、热机专业协调、综合考虑确定。
 

条文说明


4.1.1  为了贯彻国家节能、环保的基本方针,实现综合利用,达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的目的,凡有余热、高温烟气排放的大中型冶炼厂企业,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建设余热电站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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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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