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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电缆线路
5.2.1 电缆线路的电缆选型、路径及敷设方式,应根据同一路径的电缆数量、电缆通道的环境及施工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5.2.2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回路应采用铜芯电缆: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电气连接要求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
2)震动剧烈、有爆炸危险、强腐蚀的工作环境;
3)耐火电缆;
4)控制线路;
5)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线路;
6)应急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的线路。
2 直埋敷设电缆应采用具有铠装的电缆。
3 在室内、沟内和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在确保无机械外力时,可选用无铠装电缆;易发生机械震动的区域和鼠害严重地区采用铠装电缆。
4 60℃以上高温环境,应按经受高温及其持续时间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等耐热型电缆。
5 100℃以上高温环境,宜选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选用普通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6 -15℃以下低温环境,应按低温条件和绝缘类型要求,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或聚乙烯绝缘电缆。低温环境不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7 多芯电力电缆导体最小截面:铜导体不宜小于2.5m㎡,铝导体不宜小于4m㎡。
5.2.3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三相四线制系统的电缆中性线截面,不得小于按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持续工作所需最小截面。有谐波电流影响的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芯线截面。
2 除上述情况外,中性线截面不宜小于50%的相芯线截面。
5.2.4 1kV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配置保护接地线、中性线或保护接地中性线系统的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性线、保护接地中性线的截面,应符合本规范第5.2.3条的规定;配电干线采用单芯电缆做保护接地中性线时,铜芯不应小于10m㎡;铝芯不应小于16m㎡。
2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应满足回路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要求,且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按热稳定要求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m㎡)
注:S为电缆相芯线截面。
3 采用多芯电缆的干线,其中性线和保护地线合一的导体,截面不应小于4m㎡。
5.2.5 三相交流系统中单芯电力电缆的选用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kV~35kV三相供电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三芯电缆可选用普通统包型,也可选用3根单芯电缆绞合构造型。工作电流较大的回路或电缆敷设于水下时,每回路可选用3根单芯电缆。
2 110kV及以上三相供电回路,每回应选用3根单芯电缆。
3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当需要增强电缆抗外力时,应选用非磁性金属铠装电缆,不得采用未经消磁处理的钢制铠装电缆。
4 水平明设的电缆,还应隔适当距离予以固定。
5 电缆夹具的强度,应按短路电动力验算,并计入不小于2的安全系数。
6 交流单芯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
7 相序的配置及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8 当电缆较长时,应采取使各相阻抗尽可能平衡的措施。
5.2.6 电缆持续载流量应根据环境温度、土壤热阻系数、敷设时并列的根数及日照影响等使用条件确定。特殊敷设条件下的校正计算方法及参数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执行。
5.2.7 电缆持续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应按使用地区的气象温度多年平均值,并计入实际环境的影响,宜符合表5.2.7的规定。
表5.2.7 电缆持续载流量的环境温度确定
注:1 当采用大量缆芯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竖井时,应计入其对环境温升的影响,不能直接加5℃;
2 电缆直埋敷设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除实施换土处理能避免水分迁移的情况外,土壤热阻系数取值不宜小于2.0℃·m/W。
5.2.8 电缆通过不同散热条件区段的缆芯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回路,全长宜按其中散热最差区段的缆芯截面选择同一截面,当回路总长超过电缆制造长度时,可按区段选择相应的缆芯截面。
2 非重要回路,可对大于10m区段散热条件按段选择截面,但每回路不宜多于3种规格。
5.2.9 对非熔断器保护回路,应按满足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允许缆芯最小截面。
5.2.10 厂区电缆敷设路径,应在厂区管网综合规划设计中统一安排,合理地确定电缆的主干道。在施工和维护方便的前提下,敷设路径应尽量短,并应避开下列地段:
1 有高温介质覆盖或漫流的地段。
2 有沉陷、滑坡的地段。
3 有扩建工程,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段。
4 直接埋设或采用电缆沟敷设时,还应尽量避开对电缆有强烈化学腐蚀或电腐蚀和有可能遭受强机械外力作用的地段。
5.2.11 厂区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内,电缆宜采用电缆支架(包括电缆桥架、普通支架、电缆吊架等)明设。有条件时,应尽量与厂区综合管网支架统一考虑。电缆的主干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的桥架,或采用电缆栈桥敷设。
2 地面环境正常,电缆少于6根,且无经常开挖可能,宜采用直埋敷设。
3 地面环境正常,电缆较多,且有分期敷设要求,宜采用电缆沟敷设。
4 电缆数量很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或地面有腐蚀液体,宜采用电缆隧道敷设,当厂内地下设有公用性隧道且无易燃气体或易燃体管道时电缆可与非高温管道共同敷设。
5 厂区地下管网较密的工段,应穿管敷设。
6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5.2.11所列数值。
表5.2.11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
注:电力电缆中包括橡皮、塑料绝缘铠装和无铠装电缆。
5.2.12 同一通道内电缆数量较多时,若在同一侧的多层支架上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信电缆“由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2 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屏(柜)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3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配置。
4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上,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5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实行耐火分割时,应配置在不同层的支架上。
5.2.13 电缆采用电缆支架明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设的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距较大,宜采用电缆桥架;否则,宜采用普通电缆支架或吊架。
2 电缆桥架品种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有易燃粉尘场所应采用梯级式桥架,需要屏蔽外部电气干扰时,应采用带盖板的无孔托盘桥架;
2)需要对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溅落等进行防护的场所,可视情况采用有孔或无孔托盘桥架;
3)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采用组装式托盘桥架;
4)除上述情况外,宜采用梯形桥架。
3 电缆桥架应满足敷设环境下一次性防腐要求。如果采用玻璃钢桥架,而当臂式支架或吊架采用型钢时,应作防腐处理。
4 户外敷设的桥架宜采用梯级式,顶层应加盖板。
5 电缆桥架与地面间的净距应满足总图运输设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无车辆通行时,不小于2.5m,有车辆通行时,不小于5.5m,跨越准轨铁路时,距轨顶不应小于7m。
6 电缆桥架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的要求。其设计荷载应小于使桥架产生永久变形的最小允许荷载,且安全系数不小于1.5。
设计荷载应包括:电缆及其附件的荷重、桥架自重、风、雪及冶炼粉尘的荷载、需上人的桥架还应考虑加上安装检修人员及工具荷载。
7 金属材质桥架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采用非导电性防护层的金属桥架或非金属桥架时,应沿桥架全长另设专用接地线。接地线两端应与变(配)电所接地装置相连。
8 有防火要求的电缆桥架,桥架本体亦应采取防火措施。
5.2.14 电缆直埋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至地面不得小于0.7m,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不宜小于1m。在冻土地区,电缆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埋深无法超过冻结深度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2 沿直埋电缆的上、下方,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沙层,并盖以混凝土保护板,板宽应超过电缆两则各50mm。
3 沿电缆路径的直线段,每隔约100m处,及在电缆转弯、接头和进出建筑物处,应设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
4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平行敷设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电缆之间和电缆与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允许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 电缆与道路或铁路交叉时,或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应伸出路基、道路两侧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6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若电缆采用穿石棉水泥管保护,其保护管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侧各2m,若采用隔热保护层时保护层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
7 电缆从地下引出地面,地坪以上2m至地坪以下0.2m范围内,应设保护管。
8 电缆进入建筑物,在穿墙孔处应设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建筑物散水1m,且应在管口实施阻水堵塞。
5.2.15 电缆在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可分为无支架沟、单侧支架构、双侧支架沟。
2 屋内电缆沟的盖板应与地坪相平。屋外电缆沟的沟口宜高出地面50mm,当盖板高出地面影响排水或交通时,可采用有覆盖层的电缆沟,盖板顶部宜低于地面300mm。
3 电缆沟盖板采用混凝土盖板,重量不宜超过50kg,室内经常开启的电缆沟盖板,宜采用花纹钢盖板。
4 屋外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或变电所)处,应采取阻火措施。
5 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底部应有不小于0.5%的纵向排水坡度,积水可排入下水道或经集水井用泵排出。
6 电缆沟与工业水管、沟交叉时,电缆沟应位于上方。
5.2.16 电缆在隧道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两端应设出口(包括人孔井)。当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应增加出口。人孔井的直径不应小于0.7m。
2 隧道内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低于1.4m。
3 隧道内应有排水措施,底部以0.5%的坡度排往集水井。
4 隧道应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机械通风。
5 与隧道无关的管线不得通过电缆隧道。电缆隧道与其他地下管线交叉时,应尽可能避免隧道局部下降。
6 电缆隧道内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用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7 电缆宜选用阻燃电缆,电缆隧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设施。
5.2.17 电缆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与铁路、公路交叉处距路基不宜小于1.0m;距排水沟底不宜小于0.3m。
2 并列管相互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
3 保护管的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包括外保护层)的1.5倍。
4 保护管弯曲半径为保护管外径的10倍,且不小于所穿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5 当电缆有中间接头时,在接头盒的周围应采取防火堵料填堵,防止因发生事故而引起火灾的延燃。
6 电缆穿管没有弯头时,长度不宜超过30m;有一个弯头时,长度不宜超过20m;有两个弯头时,长度不宜超过15m。
5.2.18 电缆的敷设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在空间距离和安装结构上,采取以下防火措施:
1 电缆附近可能出现爆炸或易燃气体时:
1)应尽量远离爆炸释放源,敷设在危险较小的场所;
2)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应在较高处架空敷设,非铠装电缆还应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3)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应敷设在低处的管、沟内,沟内有非铠装电缆时,应采用埋沙敷设。
2 电缆沿具有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综合管网支架敷设时:
1)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2)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宜敷设在管道上方;
3)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宜敷设在管道下方。
3 有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不得采用电缆沟,有可燃粉尘弥漫或油类等可燃液体渗漏的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
4 在隧道、沟、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敷设易燃气体或易燃体的管道。
5 有易燃粉尘的场所,当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应采用无孔托盘封闭式桥架。
5.2.19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或可能因电缆着火蔓延导致严重事故的地段,为防止火源相互串燃,应采取以下阻火分隔措施:
1 电缆及其管、沟、桥架等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隔墙、楼板孔洞处和电缆由电缆构筑物引至电气屏、盘、柜、台的开孔部位,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2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阻火墙:
1)公用主沟的分支处;
2)分段配电装置对应的沟道分段处;
3)至主控室、配电室、车间的沟道入口处;
4)长距离沟道中,每隔约200m或通风区段处。
3 当采用电缆隧道时,在主控室、配电室、车间入口或通风区段处所设的阻火墙上应设防火门。其他部位可不设防火门,仅在阻火墙两侧不少于1m的电缆上采取施加防火涂料、包带或设置挡火板等防止串燃的措施。
4 互为备用的双回路电缆,宜分开配置在不同的通道或同一通道的不同侧支架上。当采用同一层电缆桥架敷设时,中间应加隔板。
5.2.20 明敷的非难燃电缆,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局部阻燃措施:
1 在易受外因波及着火的场所,宜对相关范围内的电缆实施阻燃防护。
2 对重要电缆回路或电缆密集敷设的路段,宜在适当部位设阻火段以阻止电缆的延燃。
3 在电缆接头两侧各约3m内的所有电缆上,宜用防火包带实施阻燃。
5.2.21 采用难燃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燃油系统及其他易燃、易爆环境,宜采用难燃电缆。
2 火灾几率较高场所的重要配电回路,当需要增加防火安全性,可采用难燃电缆。
3 在人流密集的场所,宜采用低烟、低毒难燃电缆。
4 选用难燃电缆时,其阻燃类别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GB 12666的有关规定,按照能满足等价工程条件的有效阻止延燃性确定,并应考虑同时附加防火阻燃措施,以降低电缆阻燃类别的合理性。
5 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难燃与难燃电缆并列配置。
5.2.22 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仍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设的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耐火电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报警、应急照明、断路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安电源等重要回路。
2 计算机监控、双重化继电保护、保安电源或应急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阻隔时的其中一个回路。
3 油罐区或车间必须敷设在可能有熔化金属溅落地段的电缆。
5.2.23 在安全要求较高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封闭通道中,应配备与环境特征相适应、能可靠动作的火灾自动探测报警装置。
5.2.24 电缆线路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2.1 电缆通道的环境条件,主要指沿敷设路径地面上、下一切对电缆运行有影响的因素。如:有无酸、碱腐蚀性介质及高温介质或熔化金属的影响,有无爆炸火灾危险气体或灰尘的积聚,有无载重车辆碾压和反复开挖的可能,地下水位及厂内下水管排水标高、地层是否稳定,有无流沙或塌陷可能,冻土地带的冻土深度等。电缆沟或直埋电缆应避开道路的绿化带。
施工条件主要指地面上、下一切对电缆敷设有影响的因素。如:其他工艺管道的敷设情况及所输送介质的品类,有无可供利用的建筑物或共同合建管网支架的条件等。
5.2.2 电力电缆的选择。
1 同截面电缆用铜芯比铝芯允许载流量虽可增大约30%,同样条件下,导体的接触电阻铜与铜比铝与铜,要小10倍~30倍,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CS)统计的火灾事故率,铜芯线缆仅为铝芯线缆的1/55,可以认为铜芯电缆比铝芯电缆在与以铜导体为主的电气设备相连接时,安全及可靠性较高,故铜芯电缆适用于对电气连接有高可靠性要求的回路。在冶炼厂有酸碱气体的潮湿环境中,由于存在接触面的电化学反应,优点尤为突出。
采用铜线芯损耗比较低,铜材的机械性能优于铝材,延展性好,便于加工和安装,抗疲劳强度为铝材的1.7倍,所以,在冶炼厂中主要的配电回路应采用铜芯电缆。
条文中规定重要电源回路应采用铜芯,是因为电源回路一般电流较大,同一回路往往需多根电缆并联,造成柜、盘内连接拥挤,常因连接处故障导致严重事故,采用铜芯可减少电缆并联根数,提高电缆回路的整体安全可靠性。
2 由于冶炼厂厂区内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酸、碱腐蚀,外钢带的一般性防腐处理达不到防腐要求故宜采用挤塑外护层的内铠装电缆。文中规定明敷大截面塑料电缆,可采用无铠装电缆,是根据全塑电缆受鼠害的调查统计资料。资料表明,受害比例最大的是外径10mm~15mm小截面电缆,故在鼠害严重地区明敷的小截面电缆仍宜采用铠装电缆。
3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线芯长期允许工作温度70℃,短路热稳定允许温度300mm2及以下截面为160℃,300mm2以上为140℃,目前有1kV及6kV两级,优点是制造工艺简便,质量轻,弯曲性能好,接头制作简便,耐油,耐酸、碱腐蚀,不延燃;具有内铠装结构,使钢带或钢丝免受腐蚀,价格便宜,适用于敷设在桥架、槽盒内。聚氯乙烯的缺点是对气候适应性能差,低温时变硬发脆,燃烧时散发有毒烟气。
6kV~35k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线芯长期允许工作温度90℃,短路热稳定允许温度250℃,介质损耗低,性能优良,结构简单,制造方便,外径小,质量轻,耐腐蚀,载流量大,敷设方便,制作终端和中间接头简便,燃烧时不会产生大量毒气及烟雾,目前被广泛采用。
5.2.3、5.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编制。
5.2.6、5.2.7 条文中特殊敷设条件系指:
1 中频供电回路使用非同轴电缆。
2 单芯高压电缆以交叉互连接地,当单元中三个区段不等长时。
3 敷设于塑料保护管中的电缆。
4 敷设于封闭、半封闭或透气式耐火槽盒中的电缆。
5 施加在电缆上的防火涂料、包带等覆盖层厚度大于1.5mm时。
6 沟内电缆埋沙且无正常性水分补充时。
7 缆芯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多根敷设于未装通风的隧道、竖井或直埋在干燥或潮湿土壤中时。
5.2.10 高温、腐蚀、水泡以及外力破坏是导致电缆故障的主要原因,设计中应尽力避免,不能片面追求最短路径。
5.2.11~5.2.13 由于冶炼厂电缆数量多,且受地面及地下环境条件和施工条件的限制,为保证线路安全和便于施工维护,新建工程中,厂区电缆已普遍采用电缆桥架或栈桥架空敷设,一些老厂也逐步把架空线、电缆沟淘汰,改为电缆桥架或栈桥。条文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优先采用电缆桥架或电缆栈桥,有条件地采用其他敷设方式。条文也对电缆架空明设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不同形式的桥架各有特点,选用时应因地制宜。无孔托盘防护性能好,而散热性能不及有孔托盘,应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工厂制作的金属桥架多为薄钢板冲压组装而成,加之多层装配,电缆敷设完成后,定期涂漆维护是十分困难的。根据国家标准,在冶炼厂的腐蚀环境中,从根本上保证桥架能维持预计工程寿命下可靠安全运行,必须按一次性防腐处理方式所具有的耐久性。作为选择桥架防腐方式的基础工程中可以根据环境的腐蚀轻重程度,采用喷塑金属桥架、普通玻璃钢桥架、无机复合型玻璃钢桥架,也可采用现场制作的钢结构或预制混凝土栈桥(相当于架空的电缆沟)。条文中指出了工厂电缆的主干道采用现场预制的混凝土电缆栈桥是较理想的,从主干道分支到用户的支线,由于电缆根数不多,采用直埋或玻璃钢桥架敷设是较好的。现场预制的混凝电缆栈桥已在一些企业得到应用,运行已十多年,防腐性能良好。型钢制作的臂式支架,基材比薄钢板桥架厚,且易于实施定期涂漆维护,故不强调一次性防腐处理。
5.2.14 本条是考虑到地下管道故障时,在挖掘、检修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事故和损伤电缆,造成用户的大面积停电。另外,在挖掘过程中也容易损坏管道,造成用户大面积停水(气),带来生活上的不便。
5.2.18 在隧道、沟、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敷设的电力电缆、控制电缆若与有爆炸危险的液化气、天然气、煤气及氢气等气体管道近旁敷设时,一旦这些具有爆炸性气体的管道漏气,引起爆炸、火灾,将造成大量电缆损坏,使全厂发生大面积停电,且恢复供电时间长,严重影响生产。
5.2.19 不同敷设条件下,电缆着火后的蔓延程度及其危害是不相同的。明敷的非难燃电缆在数量较少时,可能不形成延燃而自熄;密集敷设的电缆群着火后则往往难以自熄而使火灾蔓延扩大,甚至密集敷设的难燃电缆,如果所选用电缆的难燃性达不到等价于工程条件的有效阻燃性时仍可能着火延燃。所以适当地采用阻火分隔,防止火源相互串燃,对于电缆防火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
1 阻火封堵一般采用防火堵料、填料或阻火包、耐火隔板等组成;阻火墙以往有用普通砖砌,或在电缆贯通孔洞部位用板结状材料封堵的方式,虽可满足阻火性,但在运行中更换或增添电缆时,由于拆装不便常碰伤其他电缆,也因往往未及时封堵处理,导致延燃发展的事故。故宜采用矿棉、岩棉或泡沫石棉块等软质材料或防火堵料、耐火隔板等构成阻火墙。所有封堵和阻火措施,应能经受积水或鼠害的破坏,并能满足等效工程条件下标准试验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
2 在隧道中减少防火门的设置数量,改用防串燃的措施,是因为防火门存在着关门运行会影响正常通风,开门运行又可能在火灾发生时因自动关闭装置失灵而使阻火分隔失效的缺点。
3 互为备用的双回路,分开敷设是防止电缆着火后相互蔓延的有效措施。对于向一级负荷送电的双回路,应优先考虑这种敷设方式。
5.2.20 利用电缆防火阻燃材料,对明敷的非难燃电缆,采取分段阻燃是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不熄的手段,比全线采用难燃电缆更为经济。阻燃防护或阻燃段,可采取在电缆上刷防火涂料、缠绕防火包带,电缆数量较多时,还可采用难燃、耐火槽盒或阻火包等措施。
5.2.21 本条比较严格地规定了难燃电缆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难燃电缆是指按标准燃烧试验在着火后,能阻止延燃直至自熄的电缆(俗称阻燃电缆)。设计者应充分理解“标准燃烧试验”的含义。难燃电缆并非在任何燃烧条件下即任意的电缆根数及敷设方式下均能保证着火后的自熄,只有所选用电缆的难燃性考核标准能达到等效于工程基本特征时,才能达到采用难燃电缆的目的。
现行国家标准将电缆的难燃性分成A、B、C三级。C级试验条件最严格,价格也最高。应本着安全适度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合理选用。条文中还规定了在同一回路中,当各段的等效工程条件不同时,应考虑在条件较严格的地段采用附加防火阻燃措施,以降低电缆阻燃类别,从而合理地降低工程造价。
5.2.22 条文更严格地限制了耐火电缆的使用条件,并把对普通电缆实施耐火防护放在首要位置。当电缆数量较少时,可用防火涂料、防火包带加于电缆上或把电缆穿于耐火管中。同一通道中电缆较多时,宜敷设于耐火槽盒内。对电力电缆宜用透气形式,在无易燃粉尘的环境可采用半封闭式,敷设在桥架上的电缆防护区段不长时也可采用阻火包。必要时,可采用普通防火电缆。在油罐区及高温场所等耐火要求高且敷设安装和经济性能接受的情况下,可采用不燃性矿物绝缘电缆。
5.2.23 过去在潮湿的隧道中装设报警用探头,常因湿气引起误报,以致停用。然而缺乏自动报警,不能早期发现火情及时进行消防灭火,是很不安全的。采用防潮型探头或火灾检知线(又称感温报警线)可避免上述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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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电能质量要求
- 3.5 变电所与配电所
- 3.6 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
- 3.7 电测量仪表装置
- 3.8 防火与蓄油设施
- 3.9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4 余热电站
- 4.1 一般规定
- 4.2 电气部分
- 4.3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5 厂区线路
- 5.1 一般规定
- 5.2 电缆线路
- 5.3 架空线路
- 6 电解整流所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电电源与接线系统
- 6.3 整流机组的选择及谐波治理
- 6.4 控制、保护与测量
- 6.5 母线、设备配置及接地
- 6.6 交流所用电系统
- 6.7 直流所用电系统
- 6.8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7 车间电力设计基本规定
- 7.1 配电系统
- 7.2 配电设备
- 7.3 控制与保护
- 7.4 配电线路
- 7.5 电测量仪表
- 7.6 电气照明
- 7.7 建(构)筑物防雷
- 7.8 配电室与控制室
- 8 重有色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原料车间
- 8.3 焙烧与烧结车间
- 8.4 熔炼车间
- 8.5 浸出过滤与净液车间
- 8.6 电解车间
- 8.7 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9 氧化铝厂车间电力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2 原料车间
- 9.3 烧结与焙烧车间
- 9.4 高压溶出与熟料溶出车间
- 9.5 分解过滤与蒸发车间
- 10 铝电解车间电力设计
- 10.1 电解车间
- 10.2 铝锭铸造车间
- 11 镁钛与工业硅厂车间电力设计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氯化竖式炉、钛熔矿炉与纯硅炉
- 12 炭素厂车间电力设计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电煅烧炉
- 12.3 石墨化炉
- 13 氟化盐厂车间电力设计
- 14 稀有金属冶炼厂车间电力设计
- 15 硬质合金厂车间电力设计
- 16 半导体材料厂车间电力设计
- 17 公用设施电力设计
- 17.1 空气压缩机站
- 17.2 水泵站
- 17.3 发生炉煤气站
- 17.4 氢气站
- 17.5 氧气站
- 17.6 实验室和化验室
- 17.7 充电站
- 17.8 静电滤清器电源装置
- 17.9 大中型风机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厂一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 附录B 有色金属冶炼厂三级负荷用电设备表
- 附录C 整流机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
- 附录D 整流机组短路阻抗计算
- 附录E 三氯氢硅合成炉工频感应线圈计算
- 附录F 有色金属冶炼厂环境特征
- 附录G 有色金属冶炼厂一般照明照度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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