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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厂区内车间建筑物外部的电气线路。其中6kV~35kV配电线路称为高压配电线路,1kV以下配电线路称为低压配电线路。

5.1.2  冶炼厂厂区内,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电缆线路。线路较长、走廊和环境条件许可时,亦可采用架空线路。

5.1.3  导线、电缆和母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导体持续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该回路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电流。

    2  导线和母线的截面应根据正常工作电流,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宜根据最大工作电流,按电缆持续允许载流量选择。

    3  线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由供配电系统电压调整总体要求所确定的允许值。

    4  在系统最大正常运行方式下发生三相短路,母线应满足动稳定要求,电缆应满足热稳定要求。

    5  导线和母线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6  架空线路设计应进行强风、暴雨、覆冰厚度等严酷气象条件的实地调查,应根据气象条件,确定安全系数。

    7  选择导体截面时,应合理考虑电力系统和负荷的发展。

5.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线路设计及其与爆炸和火灾危险介质输送管线的平行、交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条文所指厂区线路不包括车间内的配电线路。

5.1.2  本条规定和确定了有色金属冶炼厂厂区线路的结构形式和基本原则。

    由于厂区内酸、碱腐蚀性气体严重,难以保证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另外冶炼厂总图配置紧凑,室外工艺管道较多,架空线走廊难以布置,故厂区线路应以电缆线路为主。但近年来国家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厂实现有害气体零排放,所以有条件的地段也可采用架空线路。

5.1.3  本条为设计中应贯彻的一般性设计原则:

    1  导体的“持续允许载流量”是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中的用词,用以区别导体在基准条件下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前者为后者按工程敷设条件校正后的数值。“最大工作电流”,不包括运行中短时出现的尖峰电流,如电动机的启动电流、变压器、电容器等电力设备投入时的涌流,但考虑可以预见的负荷增长或运行方式改变后可能出现的最大负荷电流。

    2  “正常工作电流”是指在设计的正常运行方式下出现的电流,不考虑事故运行状态。考虑到电缆的价格高,且在厂区内又多为短电缆,为降低造价,本款未规定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截面。

    3  线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下的允许电压降,有关规范中虽有高压配电线路为5%;低压配电线路为4%的规定,考虑到企业供配电系统电压调整的最终目的是满足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控制线路压降只是调压计算中的一个部分,故本规范不明确规定线路允许压降的具体数值,仅要求达到在系统电压调整总体要求下所确定的线路压降允许值。

5.1.4  线路设计中,涉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具体要求,除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外,还有很多专项规范,如煤气站、制氧站、石油气站等,均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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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 GB5067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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