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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原材料准备及供应


5.2.1 新建转炉炼钢车间宜采用一包到底的铁水供应方式,也可采用混铁车供应铁水。

5.2.2 兑入转炉的铁水温度应高于1250℃。

5.2.3 散状料储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状料储运应包括辅原料储运设施和铁合金储运设施。

    2 转炉冶炼造渣用散状料,粒度应为5mm~50mm,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石灰应采用本厂或临近区域生产的新鲜的冶金用活性石灰。

    3 冶炼用的铁合金,应外购粒度为5mm~50mm的合格料,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转炉公称容量大于或等于120t时,散状料辅原料系统地下料仓的数量宜与转炉高位料仓的数量相等。散状料铁合金系统地下料仓的数量尽量与转炉中位料仓的数量匹配。散状料活性石灰的贮料量应满足8h以上用量,其他物料的贮料量不应小于12h用量。

    5 散状料上料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并应在物料转运点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6 转炉高位料仓以下工艺设备组成的加料系统应采取全封闭措施,并应在系统中设置抑制一氧化碳气体溢出的氮气保护装置。

    7 转炉中位料仓以下工艺设备组成的加料系统应采取全封闭措施,并应在物料转运点设置机械除尘装置。

    8 铁合金在贮运过程中应防止混料、淋雨或沾水。

    9 炼钢车间不应设铁合金破碎加工设施。

    10 炼钢车间根据需要可设置合金烘烤干燥设施。

    11 炼钢车间辅原料上料系统根据需要可设置石灰筛分设施。

    12 铁合金宜由本企业内部铁合金库贮存和供给。

5.2.4 转炉装料废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炉装料废钢比,可根据转炉容量大小在10%~20%选用。废钢的硫、磷总量应小于0.1%,夹渣应小于10%。

    2 转炉装料前,废钢应进行挑拣分类和必要加工处理,并应分类堆存。

    3 单块废钢尺寸和重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钢铁》GB 4223的有关规定。

5.2.5 转炉装料废钢严禁混入爆炸物或封闭容器。

5.2.6 废钢加料料槽应按废钢堆密度0.7t/m3~1.0t/m3和一槽装炉的原则设计。

5.2.7 新建转炉炼钢车间,宜设置单独的废钢配料间分类堆存废钢,并应按要求进行废钢配料装槽作业。废钢配料间应能满足2d~10d的废钢用量。

5.2.8 转炉冶炼用的铁合金,应外购粒度为5mm~50mm的合格料,炼钢车间不应设破碎加工设施,根据钢种要求,可以设置在线或离线烘烤干燥设施,铁合金的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铁合金宜由铁合金库贮存和供给。铁合金在贮运过程中应防止混料、淋雨或沾水。

条文说明

5.2.1 我国转炉炼钢车间采用混铁车运送铁水较少,因为混铁车使用成本太高,故目前大多数新建转炉车间采用了铁水包一包到底的运输方式。这种方式工序简化、能耗降低、对环境污染小、投资与运行成本最少,故应大力提倡,宜优先采用。

5.2.5 如果入炉废钢内混入爆炸物、密闭容器,在炼钢高温条件下,爆炸物或封闭容器均可能发生爆炸。会直接酿成转炉、电炉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与设备严重破坏。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2.7 以往中小型转炉钢厂,废钢配料作业一般在加料跨废钢区进行。因面积小,废钢贮存量太少,难以适应高效生产的要求。新建转炉容量不小于120t,单炉年产合格钢水150万t~200万t,故宜设置单独的废钢配料间,但其面积(即废钢贮存量)可视总图布置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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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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