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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一般规定


18.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成熟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新材料、新技术。

18.1.2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范确定。一般炼钢工厂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宜为二级。

18.1.3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8.1.4 建筑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8.1.5 地震区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宜采用体型简单规则的结构形式。

18.1.6 建筑结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生产工艺的操作、检修要求。

18.1.7 厂房、平台和基础等结构若受热源辐射影响,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18.1.7 炼钢生产过程中,厂房、平台和基础等结构局部位置温度较高,热辐射容易使厂房、平台和基础等结构变形,影响使用寿命并产生安全隐患。可采用机制砖或石棉板作为隔热材料,保护厂房、平台的柱、梁、楼板及基础。从国内有些研究院对转炉车间的实测资料来看,转炉车间的屋架下弦、吊车梁底部、柱子表面和局部平台梁柱等,温度都有可能达到150℃以上,有必要用悬吊金属板或隔热层加以保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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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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