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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安全供水


14.5.1 炼钢设备安全供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721的有关规定。

14.5.2 严寒和寒冷地区,安全供水设施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

14.5.1 对于供水设备,其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主体工艺设备的供电负荷的等级,同时为防止正在运行的水泵损坏,造成供水不足,进而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水泵以应对此类事情的发生。

    另外当水泵发生事故不能供水时,为避免高温设备的损坏,应设置短时间供水的安全供水设施。如果厂区已有高位安全水池,能满足炼钢厂安全供水水量和水压时,可直接采用高位安全水池供水。

14.5.2 炼钢厂需事故供水的工艺设备多,不同工艺设备安全供水水量、水压、供水时间不一致,应按最不利情况确定安全供水设施的能力,确保安全供水系统调试时所有工艺设备均能达到所需的安全供水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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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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