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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通风


16.3.1 炼钢系统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炉前操作区等高温操作的工作地点,均应设移动式通风机;

    2 一次烟气除尘风机房应设平时通风和事故通风,通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3 二次烟气除尘风机房应设置通风装置,自然通风能满足的,宜采用自然通风;

    4 炉前化验室的化验柜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通风设备选用防腐材质;

    5 氧枪阀门室、底吹阀门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氧枪阀门室的通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6 煤气柜阀门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

    7 地下管廊和地下电缆隧道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16.3.2 炼钢车间工作区温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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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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