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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机修


9.1.1 新建与改建炼钢厂宜单独设置仅用于日常维护的机修间,其大型备件的供应应统一由钢铁联合企业内部全厂机修系统负责或考虑外协解决。 

9.1.2 如确实需要建设较大的炼钢机修设施时,仅设置机械加工车间;根据实际维修工作需要,必要时也可设置铆焊车间。

9.1.3 机修车间起重机的起重量应满足吊运零件和部件的最大重量,并考虑机床检修的需要。1台起重机的服务范围宜为60m。

9.1.4 机修车间应布置在与炼钢车间相邻且交通方便的适当位置,同时需要考虑炼钢厂生产技术改造的可能性,在总图布置上要留有余地。

9.1.5 机修部分的外部运输可采用过跨平板车、蓄电池搬运车、叉车或汽车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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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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