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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负荷分级及供电电源


10.1.1 炼钢车间生产设施负荷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在断电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生产、生活辅助设施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2 炼钢系统动力负荷应由两回线路供电,任一回线路应能满足生产所需的全部负荷。

10.1.3 炼钢动力系统的供电电压宜选用10kV。

10.1.4 电弧炉及钢包精炼炉冶炼变压器供电电压宜采用35kV。

10.1.5 10kV及35kV系统的控制及操作电源宜采用DC220V或DC110V。380V及以下的控制电源宜采用AC220V或DC24V,采用AC220V时宜通过隔离变压器供电。

10.1.6 炼钢系统的基础自动化设备及过程计算机设备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0.1.7 转炉氧枪、副枪、RH氧枪、VOD氧枪等设备的事故提升采用电机驱动时,宜采用专门的事故电源对事故提升驱动电机供电。

条文说明

10.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关于负荷分级的规定,炼钢系统在钢铁企业中属于中上游的环节,如果其生产受到影响,对其上下游生产流程都会产生影响,直接影响企业的产量和效益,所以炼钢系统生产设施负荷应定为二级负荷。其中个别重要设备主要是指转炉倾动、氧(副)枪升降、消防水泵等设备,其故障会造成设备报废或人身伤亡事故等需按一级负荷考虑。

10.1.2 炼钢系统动力负荷的供电线路在这里一般是指为炼钢系统各10kV系统、炼钢系统380V低压动力中心PCC、炼钢系统中较为重要的MCC等的供电电源。

10.1.3 考虑供电经济性,一般中小规模的炼钢系统应采用10kV供电,但现有的钢铁企业仍存在6kV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为不增加投资也可采用6kV供电。对应大规模的炼钢厂,用电负荷较大,采用10kV供电比较困难时,可在炼钢区域建区域总降变电所,采用110/10kV或35/10kV的变压器再配电的形式为炼钢各系统供电。

10.1.4 新建的电弧炉及钢包精炉的负荷都比较大,采用35kV供电比较经济。

10.1.5 对于电弧炉及钢包精炼炉也可采用AC220V操作电源。AC220V控制电源采用隔离变压器可将控制电源与供电网络隔离,防止信号干扰,发生误动作。

10.1.6 基础自动化和过程计算机设备是炼钢系统控制的核心,即使在供电中断时,应保证这些设备为操作维护人员提供生产、设备等相关的重要信息和进行相应的操作,使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故障处理,以免发生设备损失及人身伤害。

10.1.7 氧枪是转炉炼钢及一些精炼系统中的重要设备,在冶炼过程中,其中通以氧气、冷却水等,当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其与高温钢水接触极有可能发生烧毁氧枪,冷却水与钢水接触会发生爆炸、喷溅等危险。因此保证氧枪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地提升到安全位置就很重要。从机械设备上看,有的氧枪专门配有事故提升机构,该机构可能是电动机驱动,也可能是气动马达驱动;有的氧枪没有设置专门的事故提升机构。不论是哪种情况,氧枪的传动的电源都应考虑当正常电源故障时,应有专门的事故电源为氧枪的事故提升机构供电,该电源应具备如下特点:在得到“事故提升”指令后保证立刻投入运行并具备一定的起动过载能力、电池的后备时间应能保证将氧枪以合适的速度提升到安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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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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