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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安全


20.1.1 炼钢工程安全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职业卫生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0.1.2 炼钢工程安全卫生设计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0.1.3 炼钢工程针对火灾、爆炸、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淹溺、灼烫、坍塌、中毒和窒息等的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的有关规定。

20.1.4 炼钢工程针对尘、毒、噪声、高温、热辐射、高频辐射等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

20.1.5 从国外引进设备时,其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20.1.6 炼钢工程安全设计应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立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批意见优化完善工程设计。

条文说明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0.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20.1.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炼钢工程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火灾、爆炸、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物体打击、车辆伤害、高处坠落、淹溺、灼烫、坍塌、中毒和窒息等,现行行业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等有关规定对上述危险因素提出了控制措施。

20.1.4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炼钢工程存在的主要有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热辐射等,现行行业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31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有害因素提出了控制措施。

20.1.5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冶生[1996]204号)要求: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20.1.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等要求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同时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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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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