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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3.1.2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条文说明
3.1.1 雨水系统实现雨水的收集、输送、径流的下渗、滞留、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解决排水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问题。从原先单纯依靠排水管渠的快速排水方式,已逐渐发展为涵盖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的全过程雨水综合管理。污水系统由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和污泥处理处置组成,主要解决水质问题。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依靠排水管渠、泵站等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到污水厂处理后达到标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而产生的污泥,也应同时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处置,避免污染再次进入环境,并回收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水处理后的尾水经过深度处理后,达到相应的回用水质标准要求,成为再生水,通过再生水管网输送至用水点,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排水工程的组成和相互关系如图1 所示。合流污水、截流雨水的输送、处理等应和污水系统有效衔接。受纳水体是排水系统的边界条件。雨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位和蓄排能力作为内涝防治设计边界;以受纳水体的水质作为控制径流污染的依据。而污水系统应以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厂排放要求和处理工艺。
3.1.2 分流制是分别用雨水管渠和污水管道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合流制是用同一管渠系统收集、输送雨水和污水的排水方式。
    1 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一般已采用合流制,故规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但相邻排水系统如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应明确各自的边界,分流制雨水系统的排水管渠不得和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合流管渠连通。
图1 排水工程组成和相互关系
图1 排水工程组成和相互关系
    2 分流制可根据当地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经济情况,分期建设。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就近排入水体,可达到投资低,环境效益高的目的,因此规定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应采用分流制。降雨量少一般指年均降雨量200mm以下的地区。我国200mm以下年等降水量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经河西走廊西部以及藏北高原一线,此线是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分界线,也是我国沙漠和非沙漠区的分界线。
    3 径流污染控制是水体综合整治的重要一环,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下,排水工程的雨水系统不仅要防止内涝灾害,还要控制径流污染。因此,提出分流制雨水管渠应严禁污水混接、错接,并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对于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科学分析现状标准、存在问题、改造难度和改造的经济性,结合城市更新,采取源头减排、截流管网改造、现状管网修复、调蓄、溢流堰(门)改造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控制溢流污染,并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当汇水范围内不具备条件建造雨水调蓄池收集受污染径流时,可通过提高截留干管截留倍数的方法,避免溢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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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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