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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检查井
5.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5.4.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5.4.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 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 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4.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
5.4.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5.4.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4.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5.4.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5.4.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5.4.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5.4.2 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的检查井井盖应有标识。
5.4.3 检查井宜采用成品井,其位置应充分考虑成品管节的长度,避免现场切割。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砌检查井。砖砌和钢筋混凝土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
5.4.4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最大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不影响街坊接户管的前提下,宜按表5.4.4的规定取值。无法实施机械养护的区域,检查井的间距不宜大于40m。
表5.4.4 检查井在直线段的最大间距
5.4.5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宜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5.4.6 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85% 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大管管径的50% 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5.4.7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5.4.9 设置在主干道上检查井的井盖基座和井体应避免不均匀沉降。
5.4.10 检查井应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5.4.11 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4.12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根据需要设置闸槽。
5.4.13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5.4.14 检查井和管道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5.4.15 检查井和塑料管道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
5.4.16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和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宜设置沉泥槽并考虑沉积淤泥的处理处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5m~0.7m。设沉泥槽的检查井内可不做流槽。
5.4.17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5.4.18 高流速排水管道坡度突然变化的第一座检查井宜采用高流槽排水检查井,并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条文说明
5.4.2 建筑物和小区内均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为防止接出管道误接,产生雨污混接现象,应在井盖上分别标识“雨”和“污”,合流污水管应标识“污”。
5.4.3 为防止渗漏、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成品井。成品检查井的布置应尽量避免现场切割成品管道,因为管道切割后接口施工很难保证严密,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的要求,为保护耕地资源,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因此本条规定砖砌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
5.4.4 随着养护技术的发展,管道检测、清淤和修复的服务距离增大,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也可适当增大。此次修订后,检查井最大间距接近《日本指南》中对检查井最大间距的规定,如表12所示。
压力管道应根据地形地势标高设置排气阀、排泥阀等阀门井,间距约1km。检查井最大间距大于表5.4.4数据的管段应设置冲洗设施。
5.4.5 在设计检查井时尚应注意以下问题:
据管理单位反映,在我国北方和中部地区冬季检修时,工人操作时多穿棉衣,井口、井筒小于700mm时,出入不便,因此对需要经常检修的井,井口、井筒大于800mm为宜。
以往爬梯发生事故较多,因此爬梯设计应牢固、防腐蚀,便于上下操作。砖砌检查井内不宜设钢筋爬梯;井内检修室高度,是根据工人可直立操作而规定的。
5.4.6 总结各地经验,为创造良好的水流条件,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流槽。流槽顶部宽度应便于在井内养护操作,一般为0.15m~0.20m,随管径、井深增加,宽度还需加大。
5.4.7 为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流槽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宜太小。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必须在任何车辆荷重下,包括在道路辗压机荷重下,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
5.4.9 主干道上车速较快,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容易造成车辆颠簸,影响行车安全,可采用井盖基座和井体分离的检查井或者可调节式井盖,加以避免。
5.4.10 井盖应有防盗功能,保证井盖不被盗窃丢失,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在道路以外的检查井,尤其在绿化带时,为防止地面径流水从井盖流入井内,井盖应高出地面,但不能妨碍观瞻。
5.4.11 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本条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100kg),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5.4.12 根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在污水干管中,当流量和流速都较大,检修管道需放空时,采用草袋等措施断流,困难较多,为了方便检修,故规定可设置闸槽。
5.4.13 支管是指接户管等小管径管道。检查井接入管径大于300mm以上的支管过多,维护管理工人会操作不便,故规定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管径小于300mm的支管对维护管理影响不大,在符合结构安全条件下适当将支管集中,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和维护工作量。
5.4.14 在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常发生断裂。处理办法:做好检查井与管渠的地基和基础处理,防止两者产生不均匀沉降;在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采用柔性连接,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5.4.15 为适应检查井和管道间的不均匀沉降和变形要求而制定本条规定。
5.4.16 设置沉泥槽的目的是便于从检查井中用工具清除管道内的污泥。根据各地情况,在每隔一定距离的检查井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为防止地块支管接入带来的泥沙,在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也宜设置沉泥槽。一般情况下,污水检查井不设沉泥槽,有支管接入处、变径处和转折处等雨水检查井内也不设沉泥槽。考虑到过浅的沉泥槽深度不利于机械清捞管道淤泥,因此本条规定沉泥槽的深度宜为0.5m~0.7m。
5.4.17 压力流管道上设置的检查井及其井盖必须能承受压力。
5.4.18 检查井内采用高流槽,可使急速下泄的水流在流槽内顺利通过,避免使用普通低流槽产生的水流溢出而发生冲刷井壁的现象。
管道坡度变化较大处,水流速度发生突变,流速差产生的冲击力会对检查井产生较大的推动力,宜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
水在流动时会挟带管内气体一起流动,呈气水两相流,气水冲刷和上升气泡的振动反复冲刷管道内壁,使管道内壁易破碎、脱落和积气。在流速突变处,急速的气水两相撞击井壁,气水迅速分离,气体上升冲击井盖,产生较大的上升顶力。某机场排水管道坡度突变处的检查井井盖曾被气体顶起,造成井盖变形和损坏,故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5.4.3 为防止渗漏、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等材质的成品井。成品检查井的布置应尽量避免现场切割成品管道,因为管道切割后接口施工很难保证严密,容易造成地下水渗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的要求,为保护耕地资源,到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因此本条规定砖砌检查井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
5.4.4 随着养护技术的发展,管道检测、清淤和修复的服务距离增大,检查井的最大间距也可适当增大。此次修订后,检查井最大间距接近《日本指南》中对检查井最大间距的规定,如表12所示。
表12 检查井最大间距
随着城镇范围的扩大,排水设施标准的提高,有些城镇出现口径大于2000mm的排水管渠。此类管渠内的净高度可允许养护工人或机械进入管渠内检查养护。大城市干道上的大直径直线管段,检查井最大间距可按养护机械的要求确定。对于养护车辆难以进入的道路(如采用透水铺装的步行街等),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应按照人工养护的要求确定,一般不宜大于40m。压力管道应根据地形地势标高设置排气阀、排泥阀等阀门井,间距约1km。检查井最大间距大于表5.4.4数据的管段应设置冲洗设施。
5.4.5 在设计检查井时尚应注意以下问题:
据管理单位反映,在我国北方和中部地区冬季检修时,工人操作时多穿棉衣,井口、井筒小于700mm时,出入不便,因此对需要经常检修的井,井口、井筒大于800mm为宜。
以往爬梯发生事故较多,因此爬梯设计应牢固、防腐蚀,便于上下操作。砖砌检查井内不宜设钢筋爬梯;井内检修室高度,是根据工人可直立操作而规定的。
5.4.6 总结各地经验,为创造良好的水流条件,宜在检查井内设置流槽。流槽顶部宽度应便于在井内养护操作,一般为0.15m~0.20m,随管径、井深增加,宽度还需加大。
5.4.7 为创造良好的水力条件,流槽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宜太小。
5.4.8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必须在任何车辆荷重下,包括在道路辗压机荷重下,确保井盖、井座牢固安全,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防止车速过快造成井盖振动。
5.4.9 主干道上车速较快,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容易造成车辆颠簸,影响行车安全,可采用井盖基座和井体分离的检查井或者可调节式井盖,加以避免。
5.4.10 井盖应有防盗功能,保证井盖不被盗窃丢失,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在道路以外的检查井,尤其在绿化带时,为防止地面径流水从井盖流入井内,井盖应高出地面,但不能妨碍观瞻。
5.4.11 为避免在检查井盖损坏或缺失时发生行人坠落检查井的事故,本条规定污水、雨水和合流污水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应牢固可靠,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100kg),并具备较大的过水能力,避免暴雨期间雨水从井底涌出时被冲走。
5.4.12 根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在污水干管中,当流量和流速都较大,检修管道需放空时,采用草袋等措施断流,困难较多,为了方便检修,故规定可设置闸槽。
5.4.13 支管是指接户管等小管径管道。检查井接入管径大于300mm以上的支管过多,维护管理工人会操作不便,故规定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管径小于300mm的支管对维护管理影响不大,在符合结构安全条件下适当将支管集中,有利于减少检查井数量和维护工作量。
5.4.14 在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常发生断裂。处理办法:做好检查井与管渠的地基和基础处理,防止两者产生不均匀沉降;在检查井和管渠接口处,采用柔性连接,消除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影响。
5.4.15 为适应检查井和管道间的不均匀沉降和变形要求而制定本条规定。
5.4.16 设置沉泥槽的目的是便于从检查井中用工具清除管道内的污泥。根据各地情况,在每隔一定距离的检查井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宜设置沉泥槽。
为防止地块支管接入带来的泥沙,在每一个街坊接户井内也宜设置沉泥槽。一般情况下,污水检查井不设沉泥槽,有支管接入处、变径处和转折处等雨水检查井内也不设沉泥槽。考虑到过浅的沉泥槽深度不利于机械清捞管道淤泥,因此本条规定沉泥槽的深度宜为0.5m~0.7m。
5.4.17 压力流管道上设置的检查井及其井盖必须能承受压力。
5.4.18 检查井内采用高流槽,可使急速下泄的水流在流槽内顺利通过,避免使用普通低流槽产生的水流溢出而发生冲刷井壁的现象。
管道坡度变化较大处,水流速度发生突变,流速差产生的冲击力会对检查井产生较大的推动力,宜采取增强井筒抗冲击和冲刷能力的措施。
水在流动时会挟带管内气体一起流动,呈气水两相流,气水冲刷和上升气泡的振动反复冲刷管道内壁,使管道内壁易破碎、脱落和积气。在流速突变处,急速的气水两相撞击井壁,气水迅速分离,气体上升冲击井盖,产生较大的上升顶力。某机场排水管道坡度突变处的检查井井盖曾被气体顶起,造成井盖变形和损坏,故井盖宜采用排气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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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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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排水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雨水系统
- 3.3 污水系统
-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 4.1 设计流量
- 4.2 设计水质
-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力计算
- 5.3 管道
- 5.4 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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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截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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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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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 渠道
- 5.14 雨水调蓄设施
- 5.15 管道综合
- 6 泵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 6.3 集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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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出水设施
- 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7.3 格栅
- 7.4 沉砂池
- 7.5 沉淀池
- 7.6 活性污泥法
- 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 7.8 生物膜法
- 7.9 供氧设施
- 7.10 化学除磷
- 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 7.12 自然处理
- 7.13 消毒
- 8 污泥处理和处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污泥浓缩
- 8.3 污泥消化
- 8.4 污泥好氧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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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污泥石灰稳定
- 8.7 污泥干化
- 8.8 污泥焚烧
- 8.9 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
- 8.10 污泥输送和贮存
- 8.11 除臭
- 9 检测和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检测
- 9.3 自动化
- 9.4 信息化
- 9.5 智能化
- 9.6 智慧排水系统
- 附录A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计算方法
- 附录B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C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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