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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泵站布置应在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排水专业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提高运行效率。
6.1.2 排水泵站可根据水环境和水安全的要求,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或雨水利用等调蓄设施合建,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6.1.4 排水泵站宜为单独的建筑物。
6.1.5 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应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报警设备和防护措施。
6.1.6 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必须采用耐腐蚀的水泵、管配件和有关设备。
6.1.7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6.1.8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应符合规划部门规定;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m~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洪措施。
6.1.9 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源头减排,并应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接入附近城镇雨水系统或雨水泵站的格栅前端。地形允许散水排水时,可采用植草沟和道路边沟排水。
6.1.10 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泵站。
6.1.11 泵房宜设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6.1.12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6.1.13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除臭效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4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6.1.15 有人值守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设有通信设施。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6.1.16 排水泵站内部和四围道路应满足设备装卸、垃圾清运、操作人员进出方便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6.1.17 规模较小、用地紧张、不允许存在地面建筑的情况下,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6.1.2 排水泵站可根据水环境和水安全的要求,与径流污染控制、径流峰值削减或雨水利用等调蓄设施合建,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6.1.4 排水泵站宜为单独的建筑物。
6.1.5 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应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配置相应的检测设备、报警设备和防护措施。
6.1.6 排水泵站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宜采取防腐蚀措施。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必须采用耐腐蚀的水泵、管配件和有关设备。
6.1.7 单独设置的泵站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泵站的地面建筑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泵站内应绿化。
6.1.8 泵站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应符合规划部门规定;泵房室内地坪应比室外地坪高0.2m~0.3m;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防洪措施。
6.1.9 泵站场地雨水排放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源头减排,并应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接入附近城镇雨水系统或雨水泵站的格栅前端。地形允许散水排水时,可采用植草沟和道路边沟排水。
6.1.10 雨水泵站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泵站。
6.1.11 泵房宜设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进出。
6.1.12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6.1.13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污水泵站、合流污水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除臭效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4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6.1.15 有人值守的泵站内,应设隔声值班室并设有通信设施。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6.1.16 排水泵站内部和四围道路应满足设备装卸、垃圾清运、操作人员进出方便和消防通道的要求。
6.1.17 规模较小、用地紧张、不允许存在地面建筑的情况下,可采用一体化预制泵站。
条文说明
6.1.1 泵站作为排水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通过优化泵站布局尽可能提高排水系统的运行效率,节约能耗。
6.1.2 充分考虑集约节约用地,为满足水环境、水安全需要,控制径流污染、降低内涝风险、利用雨水资源,可根据需要,在泵站中设置调蓄池。
6.1.3 排水泵站应根据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所确定的远、近期规模设计。考虑到排水泵站多为地下构筑物,土建部分如按近期规模设计,则远期规模扩建较为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泵站主要构筑物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一次设计建成,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根据需要,随时添装机组。
6.1.4 由于排水泵站抽送污水时会产生臭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故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6.1.5 排水泵站相应的防护措施有:
(1)良好的通风设备;
(2)防火防爆的照明、电机和电气设备;
(3)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与其他建筑物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6.1.6 排水泵站的特征是潮湿和散发各种气体,极易腐蚀周围物体,因此其建筑物、附属设施、水泵、管配件等都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一般为设备和配件采用耐腐蚀材料或涂防腐涂料,如栏杆和扶梯等采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6.1.7 排水泵站的卫生防护距离涉及周围居民的居住质量,在广大居民环保意识增强的情况下,显得尤其必要,故做此规定。
泵站地面建筑物的建筑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和谐、统一。上海、广州、青岛等地的某些泵站,其建筑造型因地制宜深受周围居民喜爱。
6.1.8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泵站淹水。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应保证洪水期间水泵能正常运转,一般采取的防洪措施如下:
(1)泵站地面标高填高。这需要大量土方,并可能造成和周围地面高差较大,影响交通运输。
(2)泵房室内地坪标高抬高。可减少填土土方量,但可能造成泵房地坪与泵站地面高差较大,影响日常管理维修工作。
(3)泵站或泵房入口处筑高或设闸槽等。仅在入口处筑高可适当降低泵房的室内地坪标高,但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和日常管理维修工作。通常采用在入口处设闸槽、在防洪期间加闸板等,作为临时防洪措施。
6.1.10 由于雨水泵的特征是流量大、扬程低、吸水能力小,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若采用非自灌式,保养较困难。
6.1.11 泵房宜设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和部件进出,且应与车行道连通,目的是方便设备吊装和运输。
6.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若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应采用一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两回路供电,两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确有困难地区,也允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上海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和二期工程中,大型输水泵站35kV变电站都按一级负荷设计。
6.1.13 污水、合流污水泵站的格栅井和污水敞开部分,有臭气逸出,影响周围环境。对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
6.1.14 地下式泵房在水泵间有顶板结构时,其自然通风条件差,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以及泵房内的余热、余湿,以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通风换气次数一般为5次/h~10次/h,通风换气体积以地面为界。当地下式泵房的水泵间为无顶板结构,或为地面层泵房时,则可视通风条件和要求,确定通风方式。送排风口应合理布置,防止气流短路。
自然通风条件较好的地下式水泵间或地面层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进行通风。
自然通风条件一般的地下式泵房或潜水泵房的集水池,可不设通风装置。但在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
6.1.15 隔声值班室是指在泵房内单独隔开一间,供值班人员工作、休息等用,备有通信设施,便于和外界的联络。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适当设置管理人员的生活设施,一般可在泵站内设置供居住用的建筑。
6.1.16 泵站内道路布置的规定。潜水泵泵站当采用汽车吊装卸时,道路布置应考虑汽车吊操作方便;消防通道应考虑消防车通行转弯的要求。
6.1.17 一体化预制泵站在欧洲有60多年的使用历史,目前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应用已遍布全球。一体化预制泵站可采用全地下式安装、设备集成度高、施工周期短等特点,近年来在我国市政给水排水和内涝防治中广泛使用。例如,江西省海绵城市试点城市萍乡市西门内涝1号一体化轴流预制泵站项目设计规模为4.6m³/s,采用两个单筒并联,每个筒的规模都为2.3m³/s。
6.1.2 充分考虑集约节约用地,为满足水环境、水安全需要,控制径流污染、降低内涝风险、利用雨水资源,可根据需要,在泵站中设置调蓄池。
6.1.3 排水泵站应根据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所确定的远、近期规模设计。考虑到排水泵站多为地下构筑物,土建部分如按近期规模设计,则远期规模扩建较为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泵站主要构筑物的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一次设计建成,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根据需要,随时添装机组。
6.1.4 由于排水泵站抽送污水时会产生臭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故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
6.1.5 排水泵站相应的防护措施有:
(1)良好的通风设备;
(2)防火防爆的照明、电机和电气设备;
(3)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与其他建筑物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6.1.6 排水泵站的特征是潮湿和散发各种气体,极易腐蚀周围物体,因此其建筑物、附属设施、水泵、管配件等都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一般为设备和配件采用耐腐蚀材料或涂防腐涂料,如栏杆和扶梯等采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6.1.7 排水泵站的卫生防护距离涉及周围居民的居住质量,在广大居民环保意识增强的情况下,显得尤其必要,故做此规定。
泵站地面建筑物的建筑造型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和谐、统一。上海、广州、青岛等地的某些泵站,其建筑造型因地制宜深受周围居民喜爱。
6.1.8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泵站淹水。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和地下式泵站应保证洪水期间水泵能正常运转,一般采取的防洪措施如下:
(1)泵站地面标高填高。这需要大量土方,并可能造成和周围地面高差较大,影响交通运输。
(2)泵房室内地坪标高抬高。可减少填土土方量,但可能造成泵房地坪与泵站地面高差较大,影响日常管理维修工作。
(3)泵站或泵房入口处筑高或设闸槽等。仅在入口处筑高可适当降低泵房的室内地坪标高,但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和日常管理维修工作。通常采用在入口处设闸槽、在防洪期间加闸板等,作为临时防洪措施。
6.1.10 由于雨水泵的特征是流量大、扬程低、吸水能力小,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应采用自灌式泵站。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宜采用自灌式,若采用非自灌式,保养较困难。
6.1.11 泵房宜设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和部件进出,且应与车行道连通,目的是方便设备吊装和运输。
6.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供电负荷是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划分的。若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较大影响者应采用二级负荷设计。若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城镇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者应采用一级负荷设计。二级负荷宜由两回路供电,两路互为备用或一路常用一路备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对小型负荷或供电确有困难地区,也允许一回路专线供电,但应从严掌握。一级负荷应采用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上海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和二期工程中,大型输水泵站35kV变电站都按一级负荷设计。
6.1.13 污水、合流污水泵站的格栅井和污水敞开部分,有臭气逸出,影响周围环境。对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段的泵站,应设置除臭装置。
6.1.14 地下式泵房在水泵间有顶板结构时,其自然通风条件差,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排除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以及泵房内的余热、余湿,以保障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通风换气次数一般为5次/h~10次/h,通风换气体积以地面为界。当地下式泵房的水泵间为无顶板结构,或为地面层泵房时,则可视通风条件和要求,确定通风方式。送排风口应合理布置,防止气流短路。
自然通风条件较好的地下式水泵间或地面层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进行通风。
自然通风条件一般的地下式泵房或潜水泵房的集水池,可不设通风装置。但在检修时,应设临时送排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5次/h。
6.1.15 隔声值班室是指在泵房内单独隔开一间,供值班人员工作、休息等用,备有通信设施,便于和外界的联络。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适当设置管理人员的生活设施,一般可在泵站内设置供居住用的建筑。
6.1.16 泵站内道路布置的规定。潜水泵泵站当采用汽车吊装卸时,道路布置应考虑汽车吊操作方便;消防通道应考虑消防车通行转弯的要求。
6.1.17 一体化预制泵站在欧洲有60多年的使用历史,目前一体化预制泵站的应用已遍布全球。一体化预制泵站可采用全地下式安装、设备集成度高、施工周期短等特点,近年来在我国市政给水排水和内涝防治中广泛使用。例如,江西省海绵城市试点城市萍乡市西门内涝1号一体化轴流预制泵站项目设计规模为4.6m³/s,采用两个单筒并联,每个筒的规模都为2.3m³/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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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排水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雨水系统
- 3.3 污水系统
-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 4.1 设计流量
- 4.2 设计水质
-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力计算
- 5.3 管道
- 5.4 检查井
- 5.5 跌水井
- 5.6 水封井
- 5.7 雨水口
- 5.8 截流设施
- 5.9 出水口
-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 5.11 倒虹管
- 5.12 渗透管渠
- 5.13 渠道
- 5.14 雨水调蓄设施
- 5.15 管道综合
- 6 泵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 6.3 集水池
- 6.4 泵房设计
- 6.5 出水设施
- 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7.3 格栅
- 7.4 沉砂池
- 7.5 沉淀池
- 7.6 活性污泥法
- 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 7.8 生物膜法
- 7.9 供氧设施
- 7.10 化学除磷
- 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 7.12 自然处理
- 7.13 消毒
- 8 污泥处理和处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污泥浓缩
- 8.3 污泥消化
- 8.4 污泥好氧发酵
- 8.5 污泥机械脱水
- 8.6 污泥石灰稳定
- 8.7 污泥干化
- 8.8 污泥焚烧
- 8.9 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
- 8.10 污泥输送和贮存
- 8.11 除臭
- 9 检测和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检测
- 9.3 自动化
- 9.4 信息化
- 9.5 智能化
- 9.6 智慧排水系统
- 附录A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计算方法
- 附录B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C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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