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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沉砂池
7.4.1 污水厂应设置沉砂池。沉砂池应按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进行设计。
7.4.2 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流速应为0.30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2 停留时间不应小于45s;
3 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5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
7.4.3 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流速不宜大于0.1m/s;
2 停留时间宜大于5min;
3 有效水深宜为2.0m~3.0m,宽深比宜为1.0~1.5;
4 曝气量宜为5.0L/(m·s)~12.0L/(m·s)空气;
5 进水方向应和池中旋流方向一致,出水方向应和进水方向垂直,并宜设置挡板;
6 宜设置除砂和撇油除渣两个功能区,并配套设置除渣和撇油设备。
7.4.4 旋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2 表面水力负荷宜为150m³/(m²·h)~200m³/(m²·h);
3 有效水深宜为1.0m~2.0m,池径和池深比宜为2.0~2.5;
4 池中应设立式桨叶分离机。
7.4.5 污水的沉砂量可按0.03L/m³计算,合流制污水的沉砂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4.6 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当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和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
7.4.7 沉砂池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经砂水分离后储存或外运。当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排砂管应考虑防堵塞措施。
7.4.2 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流速应为0.30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
2 停留时间不应小于45s;
3 有效水深不应大于1.5m,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
7.4.3 曝气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流速不宜大于0.1m/s;
2 停留时间宜大于5min;
3 有效水深宜为2.0m~3.0m,宽深比宜为1.0~1.5;
4 曝气量宜为5.0L/(m·s)~12.0L/(m·s)空气;
5 进水方向应和池中旋流方向一致,出水方向应和进水方向垂直,并宜设置挡板;
6 宜设置除砂和撇油除渣两个功能区,并配套设置除渣和撇油设备。
7.4.4 旋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留时间不应小于30s;
2 表面水力负荷宜为150m³/(m²·h)~200m³/(m²·h);
3 有效水深宜为1.0m~2.0m,池径和池深比宜为2.0~2.5;
4 池中应设立式桨叶分离机。
7.4.5 污水的沉砂量可按0.03L/m³计算,合流制污水的沉砂量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4.6 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当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和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
7.4.7 沉砂池除砂宜采用机械方法,并经砂水分离后储存或外运。当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排砂管应考虑防堵塞措施。
条文说明
7.4.1 一般情况下,由于在污水系统中有些井盖密封不严,有些支管连接不合理和部分家庭院落的雨水进入污水管,在污水中会含有相当数量的砂粒等杂质。设置沉砂池可以避免后续处理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磨损,减少管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沉积,避免重力排泥困难,防止对生物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运行的干扰。
7.4.2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试验资料和管理经验,并参照国外有关资料而制定。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在此流速范围内可避免已沉淀的砂粒再次翻起,也可避免污水中的有机物大量沉淀,能有效地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
2 根据国内的实际应用情况,同时参考国外有关资料,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45s。
3 从养护方便考虑,本款规定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有效水深在理论上和沉砂效率无关,美国《污水厂手册》规定为0.6m~1.5m,本款规定不应大于1.5m。
7.4.3 根据国内污水含砂量特别高的特性,参照国际经验和实际运行数据(见表15),本标准确定曝气沉沙池的停留时间宜大于5min。
由于沉砂池停留时间增加,曝气量采用原标准规定0.1m³/m³~0.2m³/m³计算偏小,因此,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参照国外有关资料,曝气量按曝气沉砂池池长进行计算。
为避免污水中的油类物质对生物反应系统的影响,保证油类物质的去除效果,宜将除砂和撇油除渣功能区分隔,并配套设置除渣和撇油设备。
7.4.5 根据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的实践数据,污水的沉砂量分别为:0.02L/m³、0.02L/m³、0.11L/m³,污水沉砂量的含水率为60%,密度为1500kg/m³。参照国外资料,本条规定沉砂量为0.03L/m³,各国沉砂量情况见表16。
7.4.7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沉砂池的除砂一般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等机械方法,沉砂经砂水分离后,干砂在储砂池或晒砂场储存或直接装车外运。由于排砂的不连续性,重力或机械排砂方法均会发生排砂管堵塞现象,在设计中应考虑水力冲洗等防堵塞措施。考虑到排砂管易堵,本条规定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
7.4.2 本条是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试验资料和管理经验,并参照国外有关资料而制定。平流沉砂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流速应为0.3m/s,最小流速应为0.15m/s。在此流速范围内可避免已沉淀的砂粒再次翻起,也可避免污水中的有机物大量沉淀,能有效地去除相对密度2.65、粒径0.2mm以上的砂粒。
2 根据国内的实际应用情况,同时参考国外有关资料,最高时流量的停留时间不应小于45s。
3 从养护方便考虑,本款规定每格宽度不宜小于0.6m。有效水深在理论上和沉砂效率无关,美国《污水厂手册》规定为0.6m~1.5m,本款规定不应大于1.5m。
7.4.3 根据国内污水含砂量特别高的特性,参照国际经验和实际运行数据(见表15),本标准确定曝气沉沙池的停留时间宜大于5min。
由于沉砂池停留时间增加,曝气量采用原标准规定0.1m³/m³~0.2m³/m³计算偏小,因此,根据国内污水厂的运行数据,参照国外有关资料,曝气量按曝气沉砂池池长进行计算。
为避免污水中的油类物质对生物反应系统的影响,保证油类物质的去除效果,宜将除砂和撇油除渣功能区分隔,并配套设置除渣和撇油设备。
表15 曝气沉砂池设计数据
续表15
7.4.4 本条是根据国内的实践数据,并参照国外资料而制定的。续表15
7.4.5 根据北京、上海、青岛等城市的实践数据,污水的沉砂量分别为:0.02L/m³、0.02L/m³、0.11L/m³,污水沉砂量的含水率为60%,密度为1500kg/m³。参照国外资料,本条规定沉砂量为0.03L/m³,各国沉砂量情况见表16。
表16 各国沉砂量情况
7.4.6 根据国内沉砂池的运行经验,砂斗容积不应大于2d的沉砂量;当采用重力排砂时,砂斗斗壁和水平面的倾角不应小于55°,国外也有类似规定。7.4.7 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沉砂池的除砂一般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等机械方法,沉砂经砂水分离后,干砂在储砂池或晒砂场储存或直接装车外运。由于排砂的不连续性,重力或机械排砂方法均会发生排砂管堵塞现象,在设计中应考虑水力冲洗等防堵塞措施。考虑到排砂管易堵,本条规定采用人工排砂时,排砂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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