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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管道综合
5.15.1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
5.15.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
5.15.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5 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
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的有关规定。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5.15.8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 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其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采用。
5.15.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或采取防护措施。
5.15.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5 排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应根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确定,应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排水系统规划、道路地势等因素,合理布局,保证排水安全和综合管廊技术经济的合理。
5.15.6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按管线管理单位的要求做标识区分,其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中的有关规定。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应优先选用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管道之间、管道和检查井之间的连接必须可靠,宜采用整体性连接;采用柔性连接时,应有抗拉脱稳定设施。廊内排水管道应设置避免温度应力对管道稳定性影响的设施。
5.15.8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室不应和其他舱室连通。
5.15.9 排水管道和支户线入廊前、出廊后应就近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压力流管道进出管廊时,应在管廊外设置阀门。廊内排水管道检查井(口)设置可结合各地排水管道检修、疏通设施水平,适当增大检查井(口)最小间距。
条文说明
5.15.1 当地下管道较多时,不仅应考虑到排水管道不应和其他管道互相影响,而且要考虑维护方便。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由城镇规划部门或管道综合部门根据其管线类型、数量、高程和可敷设管线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最小间距,供管道综合规划时参考。
5.1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当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无法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时,应在管道相交处做好防护措施,限制泄漏影响,避免污染生活给水。
5.15.4 为避免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和复合材料等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以防止管道淤积。
5.15.8 因为存在上游冲击、下游倒灌的风险,因此要求雨水舱室不得和其他舱室连通,以防止倒灌其他舱室。
5.15.9 污水管道压力输送时,可与综合管廊充分结合。为保障污水管道和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污水管道进廊和出廊处都应设置阀门、闸门或闸槽。廊内污水管道检查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适当增大最小间距。
5.15.2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由城镇规划部门或管道综合部门根据其管线类型、数量、高程和可敷设管线的地位大小等因素制定管道综合设计确定。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是指一般情况下的最小间距,供管道综合规划时参考。
5.1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当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无法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时,应在管道相交处做好防护措施,限制泄漏影响,避免污染生活给水。
5.15.4 为避免污染生活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为避免污染再生水管道,再生水管道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5.15.7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材料和复合材料等内壁粗糙度小的管道,以防止管道淤积。
5.15.8 因为存在上游冲击、下游倒灌的风险,因此要求雨水舱室不得和其他舱室连通,以防止倒灌其他舱室。
5.15.9 污水管道压力输送时,可与综合管廊充分结合。为保障污水管道和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污水管道进廊和出廊处都应设置阀门、闸门或闸槽。廊内污水管道检查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适当增大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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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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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排水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雨水系统
- 3.3 污水系统
-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 4.1 设计流量
- 4.2 设计水质
-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力计算
- 5.3 管道
- 5.4 检查井
- 5.5 跌水井
- 5.6 水封井
- 5.7 雨水口
- 5.8 截流设施
- 5.9 出水口
-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 5.11 倒虹管
- 5.12 渗透管渠
- 5.13 渠道
- 5.14 雨水调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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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泵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 6.3 集水池
- 6.4 泵房设计
- 6.5 出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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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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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格栅
- 7.4 沉砂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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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活性污泥法
- 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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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供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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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 7.12 自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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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污泥处理和处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污泥浓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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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 污泥输送和贮存
- 8.11 除臭
- 9 检测和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检测
- 9.3 自动化
- 9.4 信息化
- 9.5 智能化
- 9.6 智慧排水系统
- 附录A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计算方法
- 附录B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C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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