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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污水系统
3.3.1 污水系统应包括收集管网、污水处理、深度和再生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3.2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3.3.3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3.4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
3.3.5 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3.3.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3.3.7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3.3.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3.9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3.3.10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3.3.2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纳入污水系统。配套管网应同步建设和同步投运,实现厂网一体化建设和运行。
3.3.3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3.4 工业园区的污、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标后排放。
3.3.5 污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外来水进入的措施。
3.3.6 城镇已建有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时,分流制排水系统不应设置化粪池。
3.3.7 污水处理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3.3.8 污水处理中排放的污水、污泥、臭气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3.9 再生水处理目标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和再生水规划确定。
3.3.10 城镇污水厂应同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并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在保证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能源和资源利用。
3.3.11 排水工程设计应妥善处理污水与再生水处理及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防止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条文说明
3.3.1 污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从只注重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转变为注重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收集率和完好率,同时注重泥水同治,妥善处理处置污水污泥。
3.3.2 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和黑臭水体整治息息相关。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和海绵城市建设中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接轨,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截流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处理后排放。此外,只有实现管网和污水厂的一体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3.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到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对操作养护人员造成危害,不妨碍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处置。
3.3.4 部分工业废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市政污水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市政污水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还会限制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资源化,因此本标准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和单独排放。
3.3.5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或检查井缝隙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从排口倒灌到污水系统的河水、从雨污混接点进入污水管渠的雨水等,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且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3.3.6 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设置化粪池将减低污水厂进水水质,不利于提高污水厂的处理效率。
3.3.10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在污水厂内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从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角度考虑是较为合理的。
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发酵、污泥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达到污泥处置的泥质标准,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C、N、P的提取回收,处置过程中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3.3.11 设计中应考虑膜生物反应器(MBR)组件、滤料、滤芯、填料、活性炭等污水、再生水和污泥处理中更换下来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对其中有用物资尽可能回收利用,对无法再用的部分妥善处理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3.2 径流污染控制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和黑臭水体整治息息相关。污水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和海绵城市建设中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和要求接轨,将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截流后输送到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处理后排放。此外,只有实现管网和污水厂的一体化,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才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3.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排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做到城镇排水管渠不阻塞,不损坏,不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不传播致病菌和病原体,不对操作养护人员造成危害,不妨碍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处置。
3.3.4 部分工业废水中含有不可降解或者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而市政污水厂的工艺流程对这些污染物的去除能力极其有限,在普遍提高市政污水厂处理标准的背景下,工业废水即使达到纳管标准,也会给市政污水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带来困难。而且工业废水带入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富集在污水污泥中还会限制污泥处理处置的途径,使污泥无法土地利用,不利于污泥的资源化,因此本标准规定,工业园区内的废水应优先考虑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和单独排放。
3.3.5 外来水是指从管渠或检查井缝隙渗漏进管道的地下水、从排口倒灌到污水系统的河水、从雨污混接点进入污水管渠的雨水等,是造成污水厂进水水质低、污水量大且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3.3.6 在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时,设置化粪池可减少生活污水对水体的影响。随着我国大部分地区污水设施的逐步建成和完善,再设置化粪池将减低污水厂进水水质,不利于提高污水厂的处理效率。
3.3.10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的产物,富集了污水中的有机物、营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因此需重视污泥的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差异很大,因此采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目的是一致的,即遵循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达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在污水厂内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处理,从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角度考虑是较为合理的。
城镇污水污泥的减量化处理包括使污泥的体积减小和污泥的质量减少,前者可采用污泥浓缩、脱水、干化等技术,后者可采用污泥消化、污泥好氧发酵、污泥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稳定化处理是指使污泥得到稳定(不易腐败),以利于对污泥做进一步处理处置。实现污泥稳定可采用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热干化、焚烧等技术。
城镇污水污泥的无害化处理是指减少污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数量、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达到污泥处置的泥质标准,降低污泥臭味。广义的无害化处理还包括污泥稳定。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应逐步提高污泥的资源化程度,变废为宝,例如,处理过程中C、N、P的提取回收,处置过程中用作营养土、燃料或建材等,做到污泥处理和处置的可持续发展。
3.3.11 设计中应考虑膜生物反应器(MBR)组件、滤料、滤芯、填料、活性炭等污水、再生水和污泥处理中更换下来的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对其中有用物资尽可能回收利用,对无法再用的部分妥善处理处置,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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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排水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雨水系统
- 3.3 污水系统
-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 4.1 设计流量
- 4.2 设计水质
-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力计算
- 5.3 管道
- 5.4 检查井
- 5.5 跌水井
- 5.6 水封井
- 5.7 雨水口
- 5.8 截流设施
- 5.9 出水口
-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 5.11 倒虹管
- 5.12 渗透管渠
- 5.13 渠道
- 5.14 雨水调蓄设施
- 5.15 管道综合
- 6 泵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 6.3 集水池
- 6.4 泵房设计
- 6.5 出水设施
- 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7.3 格栅
- 7.4 沉砂池
- 7.5 沉淀池
- 7.6 活性污泥法
- 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 7.8 生物膜法
- 7.9 供氧设施
- 7.10 化学除磷
- 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 7.12 自然处理
- 7.13 消毒
- 8 污泥处理和处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污泥浓缩
- 8.3 污泥消化
- 8.4 污泥好氧发酵
- 8.5 污泥机械脱水
- 8.6 污泥石灰稳定
- 8.7 污泥干化
- 8.8 污泥焚烧
- 8.9 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
- 8.10 污泥输送和贮存
- 8.11 除臭
- 9 检测和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检测
- 9.3 自动化
- 9.4 信息化
- 9.5 智能化
- 9.6 智慧排水系统
- 附录A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计算方法
- 附录B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C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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