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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雨水系统
3.2.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排涝除险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的非工程性措施,并应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3.2.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3.2.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2.7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于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施应确保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雨水的转输、调蓄和排放,并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影响。
3.2.4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作为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设计要求。
3.2.5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加强城镇应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的韧性,并应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灾后应迅速恢复城镇正常秩序。
3.2.6 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排水管渠。
3.2.7 雨水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
条文说明
3.2.1 雨水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雨水径流的产生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产流、汇流、调蓄、利用、排放、预警和应急措施等,而不仅仅指传统的排水管渠设施。本标准规定的雨水系统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分别和美国常用的低影响开发(low impact development)、小排水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和大排水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基本对应。
源头减排工程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既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又使雨水资源从源头得到利用。
排水管渠工程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这一系统包括:
(1)城镇水体: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调蓄设施:特别是在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的地下调蓄设施。
(3)行泄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应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雨水系统的管理目标包括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或连续降雨超过城镇雨水排水管渠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和应急管理措施等。城市防洪措施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市而发生灾害,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系统等。由此可见,内涝防治和城市防洪的概念和措施是不一样的,洪水是源于城市之外,内涝是源于城市之内。近些年虽然每年都有洪涝灾害,但仅是因为城市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和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市排涝有很大关系。
3.2.2 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并延缓出流时间,同时可以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最不利情况,以避免下游顶托造成雨水无法正常排除。
3.2.4 排涝除险设施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
3.2.5 城镇的韧性表现在,通过规划预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应急管理的适应性,实现城镇在极端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运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镇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
3.2.6 加油站、垃圾压缩站、垃圾堆场、工业区内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降雨时地面径流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排放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不论受污染场地所处地区采用何种排水体制,该场地内的受污染雨水都应单独收集,并根据污染物类型和污染浓度采取相应的调蓄或就地处理措施,避免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排入自然水体。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2.7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特大暴雨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引发洪水灾害频繁,为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工厂企业运行正常,在城镇防洪体系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而造成内涝。措施有设泄洪通道和城镇设扜垸等。
源头减排工程在有些国家也称为低影响开发或分散式雨水管理,主要通过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调蓄设施和透水铺装等控制降雨期间的水量和水质,既可减轻排水管渠设施的压力,又使雨水资源从源头得到利用。
排水管渠工程主要由排水管道、沟渠、雨水调蓄设施和排水泵站等组成,主要应对短历时强降雨的大概率事件,其设计应考虑公众日常生活的便利,并满足较为频繁降雨事件的排水安全要求。
排涝除险设施主要应对长历时降雨的小概率事件,这一系统包括:
(1)城镇水体:天然或者人工构筑的水体,包括河流、湖泊和池塘等。
(2)调蓄设施:特别是在一些浅层排水管渠设施不能完全排除雨水的地区所设的地下调蓄设施。
(3)行泄通道:包括开敞的洪水通道、规划预留的雨水行泄通道,道路两侧区域和其他排水通道。
应急管理措施主要是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既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内的暴雨,也可针对设计重现期之外的暴雨。
雨水系统的管理目标包括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内涝防治主要是防治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或连续降雨超过城镇雨水排水管渠设施消纳能力后产生的地面积水,采取措施包括源头减排(减少场地雨水排放)、排水管渠提标、构建排涝除险系统和应急管理措施等。城市防洪措施主要是防止城市以外的洪水进入城市而发生灾害,包括河道的堤防,在所在流域的河流上游修建山谷水库或水库群承担城市的蓄洪任务,在城市附近利用分滞洪区分滞洪水,建立预报警系统等。由此可见,内涝防治和城市防洪的概念和措施是不一样的,洪水是源于城市之外,内涝是源于城市之内。近些年虽然每年都有洪涝灾害,但仅是因为城市内部降雨导致的灾害还是基本可以控制的,受灾严重的事件一般和外洪进城、外河水位过高影响城市排涝有很大关系。
3.2.2 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并延缓出流时间,同时可以控制径流污染。
3.2.3 排水管渠设计中应考虑受纳水体水位的最不利情况,以避免下游顶托造成雨水无法正常排除。
3.2.4 排涝除险设施承担着在暴雨期间调蓄雨水径流、为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设施承载能力的雨水径流提供行泄通道和最终出路等重要任务,是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重要保障。排涝除险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地、湖泊、绿地等调蓄雨水的功能,合理确定排水出路。
3.2.5 城镇的韧性表现在,通过规划预控的冗余性、工程防治的多元性、应急管理的适应性,实现城镇在极端降雨条件下的快速退水和安全运行,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城镇应对内涝灾害的能力。
3.2.6 加油站、垃圾压缩站、垃圾堆场、工业区内受有害物质污染的露天场地,降雨时地面径流夹带有害物质,若直接排放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不论受污染场地所处地区采用何种排水体制,该场地内的受污染雨水都应单独收集,并根据污染物类型和污染浓度采取相应的调蓄或就地处理措施,避免受污染的雨水径流排入自然水体。受污染的雨水径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有关规定,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3.2.7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特大暴雨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引发洪水灾害频繁,为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工厂企业运行正常,在城镇防洪体系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洪水对城镇排水工程的影响而造成内涝。措施有设泄洪通道和城镇设扜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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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排水工程
- 3.1 一般规定
- 3.2 雨水系统
- 3.3 污水系统
- 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 4.1 设计流量
- 4.2 设计水质
- 5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水力计算
- 5.3 管道
- 5.4 检查井
- 5.5 跌水井
- 5.6 水封井
- 5.7 雨水口
- 5.8 截流设施
- 5.9 出水口
- 5.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 5.11 倒虹管
- 5.12 渗透管渠
- 5.13 渠道
- 5.14 雨水调蓄设施
- 5.15 管道综合
- 6 泵站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计流量和设计扬程
- 6.3 集水池
- 6.4 泵房设计
- 6.5 出水设施
- 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7.3 格栅
- 7.4 沉砂池
- 7.5 沉淀池
- 7.6 活性污泥法
- 7.7 回流污泥和剩余污泥
- 7.8 生物膜法
- 7.9 供氧设施
- 7.10 化学除磷
- 7.11 深度和再生处理
- 7.12 自然处理
- 7.13 消毒
- 8 污泥处理和处置
- 8.1 一般规定
- 8.2 污泥浓缩
- 8.3 污泥消化
- 8.4 污泥好氧发酵
- 8.5 污泥机械脱水
- 8.6 污泥石灰稳定
- 8.7 污泥干化
- 8.8 污泥焚烧
- 8.9 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
- 8.10 污泥输送和贮存
- 8.11 除臭
- 9 检测和控制
- 9.1 一般规定
- 9.2 检测
- 9.3 自动化
- 9.4 信息化
- 9.5 智能化
- 9.6 智慧排水系统
- 附录A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计算方法
- 附录B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C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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