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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


8.9.1 污泥的最终处置应考虑综合利用。
8.9.2 污泥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应因地制宜。污泥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污泥中和土壤中积累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园林绿化利用和农用污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处理不达标的污泥不得进入耕地。
8.9.3 用于建材的污泥应根据实际产品要求、工艺情况和污泥掺入量,对污泥中的硫、氯、磷和重金属等的含量设置最高限值。
8.9.4 污泥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并应满足垃圾填埋场填埋土力学要求。
条文说明
8.9.1 污泥的处置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8.9.2 由于污泥中含有丰富的有机质,可以改良土壤。污泥土地利用维持了有机质的良性循环。
    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的有关规定;污泥农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的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的要求,本条规定“处理不达标的污泥不得进入耕地”。
8.9.3 污泥中的硫、氯、磷和重金属等对建材生产和产物性能有不利的影响,应限定其带入量。
8.9.4 污水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时,应经预处理改善污泥的高含水率、高黏度、易流变、高持水性和低渗透性系数的特性,改性后的泥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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