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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污泥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泥性质、处理后的泥质标准、当地经济条件、污泥处置出路、占地面积等因素合理选择,包括浓缩、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好氧发酵、脱水、石灰稳定、干化和焚烧等。
8.1.2 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和填埋等。
8.1.3 污泥处理处置应从工艺全流程角度确定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
8.1.4 污水厂污泥产量可按下式计算:
污水厂污泥产量计算公式
    式中:Qs1——污泥产生量(kg/d);
    Qps——初沉污泥量(kg/d);
    Qes——剩余污泥量(kg/d);
    Qcs——化学污泥量(kg/d)。
8.1.5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以污泥产量为依据,并应综合考虑排水体制、污水处理水量、水质和工艺、季节变化对污泥产量的影响后合理确定。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统筹考虑相应的污泥增量,可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20%。
8.1.6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能力应满足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处置要求,当设施检修时,应仍能全量处理处置产生的污泥。
8.1.7 污泥处理宜根据污水处理除砂和除渣情况设置相应的预处理工艺。
8.1.8 污泥处理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8.1.9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收集后进行处理。
8.1.10 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单独处理或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8.1.11 污泥产物资源利用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12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1 目前污泥的处理技术种类繁多,采用何种技术对污泥进行处理应和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相适应,由处置出路决定处理工艺,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例如,污泥用作土地利用时,应该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理工艺的设计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CJ/T510对污泥进行稳定处理;污泥用作建材利用时,应进行脱水处理,并视情况进行干化处理;污泥用作填埋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的规定。
8.1.2 污泥处理处置应从节能减排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处置效率、能源消耗、碳足迹等因素。工艺选择以减量化处理为基础,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为核心,以资源化利用为目标,以对环境总体影响最小为宗旨。因此,污泥处理工程建设之前,应对污泥中有机质、营养物、重金属、病原菌、污泥热值、有毒有机物进行分析测试,根据泥质确定经济合理且对环境安全的处置方式,再根据处置方式选定合理的处理工艺。
8.1.3 污泥处理处置应进行工艺全流程分析,选择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各工艺段的处理工艺,使整个污泥处理处置工艺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
8.1.5 本条规定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模确定的原则。污泥产生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影响污泥产生量的因素有:
    (1)不同的排水体制和管网运行维护程度造成污水厂进水水量、水质的差异;
    (2)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产泥量差异;
    (3)季节交替等因素造成的水温波动从而影响污泥产生量;
    (4)雨季时污水污泥增量。
    处理截流雨水的污水系统,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应考虑截流雨水的水量、水质,可在旱流污水量对应的污泥量上增加20%。
8.1.6 污水处理是全年无休的,所以每天都产生污泥,而不同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有不同的运行和维护保养周期,如一套污泥焚烧系统的设计年运行时间一般为7200h,因此需通过放大设计能力以保证设施检修维护时的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此外,在特殊工况条件下污泥产量会超出原有规模,而设备不可能永远满负荷运行,因此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能力还应留有富余,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得到全量处理处置。
8.1.7 污泥中的砂、渣将加速污泥处理设备设施的磨损,加重设施堵塞程度,影响处理设施的运行保障能力,因此宜根据污水处理除砂和除渣情况设置相应的预处理工艺。
8.1.8 考虑到构筑物和设备检修的需要和运行中会出现故障等因素,各种污泥处理构筑物和主要设备均不能只设1个。
8.1.9 臭气收集和处理可按照本标准第8.11节的要求执行。
8.1.10 污泥水含有较多污染物,其浓度一般比污水高,若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势必污染水体,造成二次污染。因此,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均应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
    污泥水中富含许多可利用物质,如磷资源,可以单独处理回收,也可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污泥水返回污水厂进口,和进水混合后一并处理。若条件允许,也可送入初次沉淀池或生物处理构筑物进行处理。
    不在污水厂内的污泥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水,可通过管道输送至污水厂或污泥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8.1.11 污水、污泥有时会含有重金属、致病菌和寄生虫卵等有害物质,为保证污泥利用的安全性,根据不同的用途,污泥泥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36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等相应标准的要求,以免有害物质迁移、进入食物链和污染地下水。
8.1.12 本条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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