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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除臭
Ⅰ 一般规定
8.11.1 排水工程设计时,宜采用臭气散发量少的污水、污泥处理工艺和设备,并应通过臭气源隔断、防止腐败和设备清洗等措施,对臭气源头进行控制。8.11.2 污水厂除臭系统宜由臭气源封闭加罩或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
8.11.3 污水除臭系统应进行源强和组分分析,根据臭气发散量、浓度和臭气成分选用合适的处理工艺。周边环境要求高的场合宜采用多种处理工艺组合。
8.11.4 污水除臭系统应根据当地的气温和气候条件采取防冻和保温措施。
8.11.5 臭气风量设计应采取量少、质浓的原则。在满足密闭空间内抽吸气均匀和浓度控制的条件下,应尽量采取小空间密闭、负压抽吸的收集方式。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臭气风量宜根据构筑物的种类、散发臭气的水面面积和臭气空间体积等因素确定;设备臭气风量宜根据设备的种类、封闭程度和封闭空间体积等因素确定;臭气风量应根据监测和试验确定,当无数据和试验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进水泵房集水井或沉砂池臭气风量可按单位水面积臭气风量指标10m³/(m²·h)计算,并可增加1次/h~2次/h的空间换气量;
2 初次沉淀池、浓缩池等构筑物臭气风量可按单位水面积臭气风量指标3m³/(m²·h)计算,并可增加1次/h~2次/h的空间换气量;
3 曝气处理构筑物臭气风量可按曝气量的110%计算;
4 半封口设备臭气风量可按机盖内换气次数8次/h或机盖开口处抽气流速为0.6m/s计算,按两种计算结果的较大者取值。
8.11.6 臭气处理装置应靠近臭气风量大的臭气源。当臭气源分散布置时,可采用分区处理。
Ⅱ 臭气源加盖
1 正常运行时,加盖不应影响构筑物内部和相关设备的观察和采光要求;
2 应设检修通道,加盖不应妨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检修;
3 盖和支撑的材质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耐腐蚀、抗紫外老化,并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抗拉、抗剪和抗压强度,承受台风和雪荷载,定期进行检测,且不应有和臭气源直接接触的金属构件;
4 盖上宜设置透明观察窗、观察孔、取样孔和人孔,并应设置防起雾措施,窗和孔应开启方便且密封性良好;
5 禁止踩踏的盖应设置栏杆或醒目的警示标识;
6 臭气源加盖设施应和构筑物(设备)匹配,提高密封性,减少臭气逸出。
Ⅲ 臭气收集
表8.11.8 风管内的风速(m/s)
8.11.9 各并联收集风管的阻力宜保持平衡,各吸风口宜设置带开闭指示的阀门。8.11.10 臭气收集通风机的风压计算时,应考虑除臭空间负压、臭气收集风管沿程和局部损失、除臭设备自身阻力、臭气排放管风压损失,并应预留安全余量。
8.11.11 臭气收集通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风机宜配备隔声罩,且面板应采用防腐材质,隔声罩内应设散热装置。
Ⅳ 臭气处理
1 洗涤塔(器)的空塔流速可取0.6m/s~1.5m/s;
2 臭气在填料层停留时间可取1s~3s。
8.11.13 采用生物处理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区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5s,寒冷地区宜根据进气温度情况延长空塔停留时间;
2 空塔气速不宜大于300m/h;
3 单位填料负荷宜根据臭气浓度和去除要求确定,硫化氢负荷不宜高于5g/(m³·h)。
8.11.14 采用活性炭处理时,活性炭吸附单元的空塔停留时间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和吸附容量确定,且宜为2s~5s。
Ⅴ 臭气排放
8.11.16 采用高空排放时,应设避雷设施,室外采用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还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条文说明
Ⅰ一般规定
8.11.1 通过工艺改进,采用臭气散发量少的污水、污泥处理工艺和设备,减少臭气产生量是除臭技术中最经济有效的方法。改进方法包括:污水收集应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和排放程序,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并设调节池等措施减少排入收集系统的恶臭物质;污水管道系统设计应确保管内流速不致引起固体物质沉降和累积;在收集系统和长距离压力管中可投加过氧化氢、纯氧或空气,避免污水处于厌氧状态,污水中的溶解氧浓度宜在0.5mg/L以上。其他措施包括:进行消毒或调节pH值控制厌氧生物生长,投加硝酸钙等化学药剂氧化或沉淀致臭物质。污水泵站可减少集水井的跌水高度,避免渠道内紊流,采用变速泵等措施减小集水井体积,设集水井底坡防止沉积,及时清除油脂类物质等减少臭气产生。
污水厂进水段应及时清除栅渣和沉砂,定期清洗格栅,采用封闭式栅渣粉碎机、封闭式计量设备;采用淹没式出水;格栅除污机、输送机和压椋脱水机的进出料口宜采用密封形式;初次沉淀池减少出水跌水高度,采用完全密闭接口排泥,避免污泥长时间停留;注重选用敞开面积小、臭气散发量小的工艺;曝气池需要加盖时,不宜选择表面曝气系统;降低生物处理的工艺负荷,确保充氧充分和混合均匀;采用扩散空气曝气和水下搅拌器;将出水和排泥口置于水面下可减少臭气释放;低负荷工艺可减少污泥量,从而减少后续污泥处理中的臭气量。
储泥池和重力浓缩池应减少污泥存放时间,防止污泥和上清液排放时发生飞溅,应采用低速搅拌。
机械浓缩和脱水可减少存放时间;防止污泥和上清液排放时的飞溅,可采用密封性能较好的处理设备,对污泥进行密闭转运和处理等。
8.11.2 污水厂的除臭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从源头收集到末端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其中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
8.11.3 随着对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设施臭气排放标准的提高,臭气处理的难度和运行成本也不断增加,应根据不同的臭源针对性采取高效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当污水厂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排放要求时,非封闭操作区域可采取喷洒植物液等缓解臭气的措施。
8.11.4 寒冷地区的除臭系统包括臭气处理装置和臭气收集管道等,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证处理装置特别是生物处理装置能够正常运行。
8.11.5 臭气风量根据收集要求和集气方式确定。抽吸量越大,污水中逸出污染物越多,所以应以加强密闭和负压控制逸出为主。若密闭不严、抽吸口分布不均或负压不够,缝隙风速低于臭气扩散速率或达不到集气盖内部的合理流态,会导致臭气外逸和密闭空间内臭气浓度差异;若集气量太大,会增加投资和运行费用,超出臭气扩散速率过多,可能不满足处理设备的负荷要求,导致处理效率下降。臭气风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条件不具备时可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工程运行经验确定或按本标准确定。
本标准按照运行经验和《日本指南》制定:
1 进水泵吸水井、沉砂池由于水面交换较为频繁,臭气风量按单位水面积臭气风量指标10m³/(m²·h)计算,上部封闭空间参照不进人空间,按增加1次/h~2次/h的空间换气量计算。
2 初次沉淀池、厌(缺)氧池、浓缩池、储泥池等构筑物由于水面交换频率相对较低,臭气风量按单位水面积臭气风量指标3m³/(m²·h)计算,上部封闭空间参照不进人空间,按增加1次/h~2次/h的空间换气量计算。
3 曝气池构筑物加盖除臭时,考虑加盖设备的泄漏,可按曝气量的110%计算。
4 脱水机房、污泥堆棚和污泥处理车间等构筑物宜将设备分隔除臭。难以分隔时,人员需要进入的处理构(建)筑物,抽气量宜按换气次数不少于8次/h计算,人员经常进入且要求较高的场合换气次数可按12次/h计算,贮泥料仓等一般人员不进入的空间按2次/h计算。
8.11.6 臭气处理设施应尽量靠近恶臭源,臭气风管应合理布线,降低收集风管总长度。
Ⅲ 臭气收集
8.11.9 由于臭气收集管路较长、管配件较多,气体输送时会产生压力损失,对各并联支管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必要时可设孔板等设施调节风管风量。为便于风量平衡和操作管理,各吸风口宜设带开闭的指示阀门。
8.11.10 臭气收集通风机的风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p1——除臭空间的负压(Pa);
hf1——臭气收集风管沿程损失和局部损失(Pa);
hf2——臭气处理装置阻力(Pa),包括使用后增加的阻力;
hf3——臭气排放管风压损失(Pa);
△H——安全余量(Pa),宜为300Pa~500Pa;
△p0——通风机全压(Pa);
Kp——考虑系统压损计算误差等所采用的安全系数,可取0.10~0.15;
ρ0——通风机性能表中给出的空气密度(kg/m³);
ρ——运行工况下系统总压力损失计算采用的空气密度(kg/m³)。
8.11.11臭气组分中氨气和硫化氢等都具有腐蚀性,因此通风机壳体和叶轮材质应选用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
Ⅴ 臭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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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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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方法
- 附录C 排水管道和其他地下管线(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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