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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有效防治城镇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1.0.3 城镇总体规划应包含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内容,并应在城镇总体规划编制阶段为内涝防治设施预留地上、地下空间和通道。
1.0.4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以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为依据,并与海绵城市、城镇排水、城镇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和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1.0.5 应按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确定内涝防治设施的设计标准、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因地制宜进行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对近期难以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地区,可结合地区的整体改造和城镇易涝点治理,分阶段达到该标准,并应考虑应急措施。
1.0.6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按用途可分为专用设施和兼用设施,内涝防治设施的类型和形式应根据新建地区和建成地区的不同条件,结合场地空间、用地、竖向等选择和确定,并应与城镇景观、绿地、水体、运动场、广场、地铁、道路等设施和自然调蓄空间统筹考虑、相互协调。
1.0.7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使原来的地表状况发生变化,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径流量增加,是城镇内涝的主要原因之一。本规范规定的城镇内涝特指城镇范围内的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不包括进入城镇范围内的客水、因给水排水等管道爆管而产生的径流等)超过城镇雨水设施消纳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的现象。当农业、林业和牧业用地转变为工商业或住宅用地时,地表渗透性能的变化更加显著。因此,本规范不仅适用于位于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项目,也适用于位于农村和集镇地区的项目。
1.0.3 雨水是不可压缩的,雨水径流的存储排放的实质是雨水径流的空间分配问题。内涝防治设施如源头渗透、调节储存、管渠和排涝除险设施等需要占用地上、地下空间和通道,因此,需要在城镇总体规划阶段确定内涝防治规划方案。通过内涝风险分析,综合考虑城镇发展与内涝防治,保护河湖、水系、洼地和湿地等自然蓄排空间,保证一定的水面率,并通过调整绿地系统布局,保证一定的绿地率,为内涝防治设施预留足够的地上、地下空间和通道。
1.0.4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内涝防治设施建设涉及海绵城市、城镇排水、城镇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等多个领域,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应注重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并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地形特点,与当地的平面和竖向规划相衔接。
1.0.5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应依据城镇内涝防治有关专项规划进行建设。内涝防治设施不仅包括现有城镇排水设施,还包括雨水渗透、转输等源头减排设施和城镇水体、调蓄隧道、雨水行泄通道等排涝除险设施。各项内涝防治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特征、水文条件、地形特点等,结合现有排水设施的运行状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系统的设计标准。
    已建城区内涝防治系统建设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面临地上建筑林立、地下管线错综复杂、基础设施用地紧缺等问题。有些地区排水管渠设施已基本建成,短期内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排水管渠翻建,对于这些难以一次性达到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求的地区,可结合地区的整体改造和城镇易涝点的治理,从源头减排、过程蓄排结合、优化集水路径、提高排水管渠输水能力和建设排涝除险设施等多方面入手,分阶段达到标准,并应考虑应急措施。
1.0.6 专用内涝防治设施一般设置于地下,如调蓄池和隧道调蓄工程等。兼用内涝防治设施一般设置于地表,如水体调蓄工程和绿地、广场调蓄工程等。
1.0.7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均包含雨水管渠设计相关的内容,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在设计时应按照这两部规范执行。雨水调蓄是城镇内涝防治的一项重要手段,本规范应与涉及雨水调蓄的其他规范配合使用。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及其他特殊地区建设城镇内涝防治设施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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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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